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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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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按规定自觉接受继续考试,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造价员继续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对参加继续教育并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布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造价员工程造价业务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自治区建设厅对全区造价员执业状况、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取消其造价员资格:

  (一)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转借他人使用。

  (二)接受同一招标文件,同时为发包方和承包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违反国家和我区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随意扩大或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四)无工作业绩、拒不接受检查。

  (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持有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进入我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应当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摘自《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2007-08-04 10:1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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