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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的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的的通知
皖价协〔2008〕2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造价管理协会: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抄报:省建设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和提高业务水平,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
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土建、安装、市政、园林、装饰等专业。
第四条 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安徽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考试大纲、统一组织考试和命题;
(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并实施;
(四)负责全省造价员发证、登记、变更、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
第五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网管系统”)。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考试专业分为“土建”和“安装”两项(“园林”和“装饰”专业参加“土建”专业考试:“市政”专业参加“安装”专业考试),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七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中专毕业或相当学历者,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二年的在岗人员;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三)工程造价专业毕业后工作满一年的在岗人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一)“工程造价”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的。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在提供报名材料的基础上,需填写“安徽省造价员考生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申请表”,并将毕业证书原件报安徽造价协会查验。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考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可到“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www.ahzj.com.cn)上,通过“造价员网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将确认合格的人员信息通过管理软件上传给安徽造价协会,并将报名材料报送安徽造价协会。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登录“造价员网管系统”申请领取资格证书,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经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安徽造价协会。
第三章 造价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安徽造价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专用章制作。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如下图):第1位统一填写我省简称“皖”,2、3位填写发证年份,4位统一填写“0”,5位填写各市代码,各市代码按各地汽车牌号上的英文字母A、B、C、D……编排,6~10位为证书流水号。
第十四条 造价员执业专用章为蓝色原子印,形状(如下图)为长方形,长为48mm、宽为17mm;第一行统一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字样,第二行和第三行为持证人姓名和证书号,第四行为持证人从业登记单位;字体大小除姓名为宋体小四外,其他为宋体小五。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张××
皖080A00001
安徽建华造价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六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和办法;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安徽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造价员最高执业年龄为70周岁。
第十九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市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市级以上(包含市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或私自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登记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市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二十天,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从业变更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变更分为:省辖市内变更、跨省辖市变更、跨省调出、跨省(行业)调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从业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辖市内变更:
(1)申请人登陆“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网管系统”,选择对应的变更事项,将个人变更信息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下载打印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表(如本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和加盖现单位名称公章的变更申请表)等书面资料,到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3)变更核准后,由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4)市造价管理机构将核准变更的人员信息通过“造价员网管系统”上传给安徽造价协会,并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将上月变更人员名单报安徽造价协会备案。
(二)跨省辖市变更:
(1)申请人登陆“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网管系统”,选择对应的变更事项,将个人变更信息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下载打印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表等书面资料,到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
(3)申请人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所在市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
(4)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到安徽造价协会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安徽造价协会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制作新专用章。
(三)跨省调出:
(1)申请人登陆“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网管系统”,选择对应的变更事项,将个人变更信息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下载打印调出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经原聘用单位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等书面资料,到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调出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到安徽造价协会办理跨省调出手续,经安徽造价协会核准后,在调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跨省(行业)调入
(1)申请人登陆“安徽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造价员网管系统”,选择对应的变更事项,将个人信息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下载打印调入申请表;
(2)申请人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以及现聘用单位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调入申请表,到调入单位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市管理机构在调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到安徽造价协会办理调入手续,经安徽造价协会核准后,办理数据入库和核配证号,收回原资格证书和执业章,并打印新的资格证书,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从业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用A4规格纸张统一装订成册:
(一)省辖市内变更:
(1)《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省辖市内变更)》(两份,网上下载);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4)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5)新聘用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还应提供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二)跨省辖市变更:
(1)《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跨省辖市变更)》(三份,网上下载);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4)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5)新聘用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还应提供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6)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三)跨省调出:
(1)《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跨省调出)》(三份,网上下载);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跨省(行业)调入
(1)《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跨省辖市变更)》(两份,网上下载);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5)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6)新聘用单位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还应提供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7)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一张。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变更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统一办理。新发证人员在本省范围变更执业单位需满一年时间;造价员办理变更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需变更的,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按照以下安排进行:
(一)造价员继续教育由安徽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安排,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协助,分期、分批、分片进行培训;
(二)造价员继续教育可采用函授与面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三)随着网络的发展,可适时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教育。
第六章 资格证书验证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安徽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验证分合格、不合格、注销三类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验证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停止执业半年:
(一)执业期间内无工作业绩的;
(二)连续超过一年时间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三)三年内累计参加继续教育未达30个学时的;
(四)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两年内不得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三)近三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四)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造价员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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