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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晋建价协字[2007] 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及 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废止〈山西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标字[2007] 48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山西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唯一有效的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凭证。
经考试合格的造价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专业、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第七条 资格证书考试专业划分为 :
(一)建筑工程专业;
(二)管道设备专业;
(三)电气专业;
(四)市政工程专业;
(五)园林工程专业。
前款第(一)项建筑工程专业包括仿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前款第(二)项管道设备专业包括给排水、煤气、通风空调、工艺管道工程。
其它专业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省管理机构设定。
第八条 造价员在取得一个主专业的资格证书后,可以再兼报二个以内其它专业。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学历,或者工程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三)其它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满二年。
第十条 报考人员按规定进入《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相关信息。中央直属、专业部属、省属单位报考人员直接到省造价协会报名,市属及其以下单位人员到所属市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各市管理机构对报考人员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审核。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资格印章。
各市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发放。
第十二条 经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颁发资格证书,并配发相应的资格印章。
凡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和资格印章的从业人员所持证书和印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造价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和与其号码一致的资格印章。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资格印章,并承担相应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或遗失,本人应写明情况并及时登报声明,经所属市管理机构核实,报省造价协会审核后补办。属于损坏的,将原损坏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交省造价协会,作废销毁。
第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所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七条 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第十八条 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以及继续教育教材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管理与编制,各市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个人信息记录薄继续教育栏中做出合格记录。
第二十条 续期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内容为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凡考核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记录薄内记录并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应予以整改;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已脱离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自行作废,由市管理机构将验证情况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并由省造价协会在相关专业网上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二)无工作业绩的;
(三)涂改资格证书和转借资格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证书中专业范围从业的;
(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六)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本岗位工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后,应当自变更单位之日起,在30日内按分级管理规定,向所属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一)造价员变更单位申请表;
(二)原、现聘用单位均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原、现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
(五)跨省、市(行业)变更者还应提交造价员资格印章。
前款第(一)项造价员变更表,本市变更一式一份;跨省、设区市、行业变更一式二份,变更表背面加盖造价员资格印章。
市管理机构对变更材料审核,同意变更后,在《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批注审核意见,同时收回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定期汇总上报省造价协会备案,由省造价协会在其资格证书变更栏内加盖签发单位印章。
资格证书自变更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再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入晋的造价员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市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市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15日内汇总上报省造价协会。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报参加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修改、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资格名称;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加盖相应专业印章;
(三)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修订和补充定额提供依据;
(四)严格保守从业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五)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正当从业行为,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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