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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8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六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
(二)相关专业本、专科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
(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
(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
第七条 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此后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不得再次报考。
第八条 增项考试人员可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免试基础类科目。
第九条 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一张;
(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
第十条 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可选用或者编写各科目考试教材。
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各机构开展的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统一协调,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培训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等培训事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资格认定和证章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资格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
(一)土建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二)安装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和等级。
第十三条 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其他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人员已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和从业专用章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yncost.com),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
(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在职在岗)、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增项适用)其他证件(职称证等,有则提交)(复印件)、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及半寸免冠照片3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专用章,交初审部门发放。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的;
(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在职在岗证明文件,但办理资格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相关机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后,可在考试合格之日起四年内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在资格证书办理期间以外时间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四年进行一次续期验证。
造价员续期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材料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办理: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验证期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聘用单位加盖公章);
(五)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续期验证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上注明初审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初审机构登记汇总初审情况后进行网络上报,同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续期验证审批表”及书面材料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对续期验证申请进行复核确认。
续期验证应检查持证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本细则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验证结论。续期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改正和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条 续期验证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XX年度续期验证合格”印章和公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限期改正:
(一)不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网络申请并提交续期验证书面材料,或材料不全的;
(二)验证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改正名单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
限期改正的期限为三个月,此期限内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续期验证不合格:
(一)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且未办理暂停从业手续的;
(三)在一个验证期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可以办理暂停从业手续。
暂停从业手续由造价员本人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同意暂停从业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停从业”,从业专用章由省造价协会封存。
暂停从业期间,造价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造价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从业专用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省造价协会规定申请补办。
第四章 造价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应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成果的质量。
造价员的从业活动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行业协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从事与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
第三十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名、加盖从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从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在不同单位执、从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从业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计价规定以及诚信原则编制并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五)玩忽职守、违反工程造价行业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粗制滥造工程造价文件;
(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员信用信息。
省造价协会及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三十四条 由于造价员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造价员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六个月,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公告其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作废:
(一)续期验证不合格的;
(二)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所列禁止行为的;
(三)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至(八)项所列禁止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在每个续期验证期内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省造价协会统一协调下,开展本行政区内或系统内的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全省统一教材。
全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造价协会统一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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