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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指南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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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1.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2)资格证书的颁发。

  2.从业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3.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4.继续教育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5.自律管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发布:2007-08-04 10:1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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