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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5年明确造价员变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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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明确造价师继续教育、咨询企业、造价员变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

  为方便基层和群众,简化和规范企业资质和造价员变更程序,现将造价师继续教育、咨询企业、造价员变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造价师继续教育

  1、2009年省造价总站不再进行造价师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对于尚需开通2008-2009年网络教育(60学时必修和选修)和2009年网络教育(30学时选修)的造价师,于6月底前或8月底前到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报名、交费,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代为收费,于7月5日或9月10日前将网教费汇至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华茂大厦支行;开户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账号:033431002040000146),并将有关人员的信息(见下表)用EXCEL表汇总后,通过OA发送至省站毛薇、袁兵邮箱,省造价总站收到汇款后,迅即开通相关人员网络教育,并将报销凭证、教材快递到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未注册人员,省造价总站将统一赋予临时号,反馈到各市,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通知相关人员到本市领取报销凭证和教材,并告之未注册人员临时号。

  2009年                 月网络教育开通人员名单

  市造价处


号 姓
名 性
别 身份
证号 所在
市 注册
证号 联系
电话 2008年—2009年网教 2009年网教 备
注                               累计:人民币 元 

  联系人:                                                      电话:

  (1)2008起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造价师,需交纳620元(含教材邮寄费),开通2008-2009年30学时必修和30学时选修课的网络教育;

  (2)2008年4月在南京金鹏饭店参加过初始注册前培训已交纳2009年网教费的造价师,免费开通2009年30学时选修课的网络教育,同时在表格中需备注;

  (3)2008年用中价协网络教育优惠卡学习已合格的造价师,若今年仍是会员单位成员,可继续用优惠卡参加2009年网络教育学习,若没有优惠卡的,需交纳300元,开通2009年30学时的选修课学习;

  (4)2008年通过造价师考试而未参加今年初始注册前培训的造价师,需交纳300元,开通2009年30学时的选修课学习。

  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开通网络教育的,由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时按上述办法办理,并电话通知省造价总站。

  2、参加网络教育的造价师登录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系统”,根据注册号(未注册人员用临时号)和密码(身份证前十位)进入系统进行网上学习,并于学习结束后打印带背景的中价协网络教育合格证书。2008年以前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造价师需与中价协联系,补办网络教育,具体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的“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系统”中相应提示办理。

  3、关于造价师网络教育盖章问题。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6月底、9月底或12月底前,收集需盖章的造价师继续教育证书,并携带按顺序排列的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到省造价总站集中盖章。对于遗失造价师继续教育证书需补办的人员,需出具遗失证书登报证明;对于补章的需出具相应年份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写有名字的发票或参加集中面授的地点与时间,或中价协的带背景的网络教育打印合格证书)

  遇有特殊情况急需盖章的,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或委托他人携带合格证和继续教育证书到省造价总站办理。

  二、咨询企业资质变更

  咨询企业发生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资金、单位地址等变更事项的,需在江苏造价信息网咨询免费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中申请变更,打印变更申请,并将盖章后的变更申请表、工商变更凭证送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然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咨询企业领取变更好的资质证书时,将变更好的资质证书(或复印件、传真件)送省造价总站市场监管科更新咨询免费项目管理系统系统中的信息。

  咨询企业如发生股东变更情况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总站审核。企业在申请变更时将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传真一份至省造价总站(传真号码025-51868983、51868986)

  三、造价员变更

  1、本省转出:仍按《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第二十四条执行,但当事人所提供资料取消(三)“本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2、证书遗失补办:除按苏建价站(2006)13号文第三十六条执行外,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到省造价总站盖章时应提供补办(变更)汇总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复印件。

  3、外省(市、自治区)或行业造价员转我省从业换证,申请中级造价员的,除按苏建价站(2006)13号文第二十五条办理外,应提供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四年以上的有效凭证(发证机关的证明或初次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发布:2007-08-04 10:1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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