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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师考试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中标无效,中标人提起行政诉讼,则招标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招标人没有申请,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招标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④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负有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且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招标投标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也是二审终审制。
1)诉状的送达和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审理中的基本制度。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有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①公开审理制度。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议庭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③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④不适用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5)第一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
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第二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主体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民事主体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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