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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教材解读:招标的条件、方式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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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部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招标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方可进行招标。招标人应依法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1招标的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概括来说,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对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

关于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国家对原有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等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详细的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以上项目审批制度规定,检查招标的项目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定的审核手续,而且得到了批准,否则不得招标。

关于招标项目需申报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是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应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由其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其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如银行已经承诺贷款。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是为了投标人了解掌握这方面的真实情况,作为其是否参加投标的决策依据。

3.2.2招标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公开招标

即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和其他媒价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项目要求,吸引众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表明: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对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

1)邀请招标的条件。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申请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则由不同部门审批邀请招标。

①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3.2.3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委托招标;如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也可进行自行招标。

(1)委托招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

1)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和干预。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在委托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和完成招标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为了规范招标代理的书面合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建设部还专门制定印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

1)自行招标的能力。按《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就是说,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4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规定: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自行招标的能力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招标业务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中,对政府采购自行招标条件增加了“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规定。

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这是对招标人自行招标进行监督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对自行招标监督管理的规定要求,主要采取的是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

①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

关于招标人上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项:

A.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B.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C.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D.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E.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

F. 其他材料。

关于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符合规定的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一次核准自行办理招标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或者报送材料有遗漏的,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规定的书面材料。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标准的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的施工招标事宜”。

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也就是说没有按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是不能擅自进行国际招标的。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②事后监督管理。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事后监管,主要体现在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应给予相应处罚。需要上报备案的书面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A.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价;

B.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C.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D. 中标结果。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40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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