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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投标投诉
导读:2015年招标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20日,目前广大考生应该进入复习备考阶段,网校为大家准备了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建立招标投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招标投诉的基本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处理,主要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招标投标投诉可以在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阶段提出,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
(1)招标投标投诉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1)招标投标投诉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有权提出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是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由于投诉有高效的原则要求,因此,对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有严格的时限要求,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 超过投诉时效的;
F.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①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②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③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对投诉进行处理的基础,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力。
①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②询问相关人员。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③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④遵守保密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⑤相关人员的配合义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①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②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程序上也应当符合规定。
①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和通知要求。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仍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②投诉处理决定的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a.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b.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③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④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⑤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3)招标投标投诉中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2)被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3)投诉人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投诉处理的舆论和公众监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专门对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异议程序,第29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人所提问题,招标机构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开标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相应的投标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情况。《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因商务废标而没有参加技术评议的投标人的技术偏离问题除外。
投标人质疑的程序是:在公示期内,投标人首先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3)可以质疑的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对以下方面进行质疑: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5条规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
(4)不予受理的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 由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 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的质疑;
3) 未按本办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质疑;
4) 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的质疑;
5)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的质疑;
6) 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提出的质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30条规定:“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 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
2) 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
3) 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5)质疑的处理程序
1)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其中,对受到质疑的重大问题,应由招标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进行书面解释。
2)质疑处理结果分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3)应当重新评标的情况。《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①未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
②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③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④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2/3,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
1)投诉的提起。《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④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⑤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⑥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⑦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②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④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
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任何投诉事项。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 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B.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 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③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④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⑤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4)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4)不予受理的投诉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财政部门经审查,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过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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