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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标采购法规与政策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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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责任编辑:lyg
发布:2007-08-07 10:5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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