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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合同内容,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的过程。须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又称发盘、出价、报价。
一般意义而言,要约是一种定约行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③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一,要约邀请也是一种意思表示,应符合意思表示的一般特点。
第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希望获得相对人的承诺。即其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而非订约行为。
第三,要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在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情况下,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分别表现为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效力采用“到达主义”的方式。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承诺的主体必须为受要约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③、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6)、承诺的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对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7)、承诺的撤回与迟延。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阻却了合同的成立。
8)、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订立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部分建设工程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的环节。
(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主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书面表述,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的期限、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包括: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其他形式是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对合同效力的讨论是基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的衡量标准是法定的一般生效要件,据此亦可将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生效、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三种类型:
1)、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结果,则视为合同的生效。
3)、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欠缺某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或者合同适用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时,合同当然不产生效力,且绝对无效,自始无效。
4)、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此类合同其实为相对有效的合同。
5)、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生效要件存在瑕疵,须经有权补正人追认方为生效的合同。
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实际中容易存在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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