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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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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进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2007-08-07 12:22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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