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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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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

    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布:2007-08-07 12:2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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