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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招标师案例分析备考辅导资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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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1)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竣工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不妥,应调整为2008年10月9日。(注:应为8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80号)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注:请参阅《中国招标采购常用法规》P82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年第80号)第七条)]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故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注:例如,从每次结算款中按一定比例抵扣或者当未完工程的价款中所包含的材料款等于工程预付款时,开始从每次工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抵扣等方法)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算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2)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总价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合同总价规定不符。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的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确认合同总价。一般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文件。

    一般来讲,各个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发生冲突时,上述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为从前至后效力依次降低。

    (3)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①双方友好协商;②按合同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注:请第三人调节);③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注:参阅《法律法规》P166)

发布:2007-08-07 12:2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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