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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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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亦称“采购代理公司”或“招标机构”),按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办法》(简称“招标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须采用招标的方式,从资格要求、选择程序、评委会评分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选择。

    1)采购代理公司资格要求。采购代理公司必须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科威特政府贷款等类项目还需经贷款方同意。

    2)对采购代理公司的选择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⑴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代理公司的招标工作。

    ⑵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须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⑶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代理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⑷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代理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⑸代理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密封和提交。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代理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⑹采购代理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⑺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履行评审委员职责。

    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代理公司中标。如两家以上采购代理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⑼评委会应对采购代理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⑽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代理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代理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审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代理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代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

    ⑾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⑿对“招标办法”列出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

    3)评委会评分标准。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在招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分前要统一评分标准。须严格按照“招标办法”中规定的分值和评分要求。

    4)代理手续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他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采购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手续费,否则按废标处理。

    5)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

    ①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办理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②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③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④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采购代理公司招标结果的备案报告中说明招标工作总体情况,其中应包括招标工作起始时间,发出邀请及响应的采购代理公司名单、评标情况及省级财政部门对评标结果的意见,并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委评分表及评分汇总表。

发布:2007-08-07 12:3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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