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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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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施工阶段的合同价结算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2)工程预付款的计算与支付。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①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③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抵扣方式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①工程量计算。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②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与工程量计量周期是相同的。

    A.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a.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b.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c.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d.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e.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f.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g.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h.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i.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j.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B.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质量保证金。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条款的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共组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发布:2007-08-07 12:3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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