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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考前复习指导(95)
3.8.6合同的索赔管理——熟悉
(1)索赔的特点
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1)索赔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同样可以向承包商索赔。
2)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依据。只有一方有违约或违法事实,受损方才能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没有损失的事实而提出索赔是不能成立的。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4)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赔应该有书面文件,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肯定。
5)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2)索赔的原因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非常多和复杂,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设计方面。在工程施工阶段发生设计与实际间的差异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项目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工程合同方面。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从而引起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不明地下构筑物等引起的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而引起的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原因。当前建筑市场中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包括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多种方式,使得承发包工作变得复杂和管理难度增大。当其中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可能会引发其他承包合同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
6)价格调控引起的索赔和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3)索赔的分类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标准进行以下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索赔不太容易发生争议;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可分为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的索赔等。
5)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和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4)工程项目索赔的计算
1)分项法。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2)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此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①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②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③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④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5)反索赔
工程项目的反索赔是指发包方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项目的反索赔是发包方实施投资控制和保证实现目标的基本管理内容之一。发包方向承包人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发包方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的内容包括:
1)工期延误反索赔。工期延误属于施工承包人责任时,发包方对承包人进行的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或交付)违约金。发包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的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项目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由于本工程延期而造成的租用其他建筑的租赁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2)施工(设计)缺陷索赔。施工(设计)承包人的施工(设计)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方有权向施工(设计)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施工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方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施工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4)发包方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承包人不合理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发包方合理地终止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方有权从施工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防止索赔现象的发生或为反索赔提供依据,做好投资控制,以维护发包人(业主)应得的利益,发包方应加强项目的档案及信息管理,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实现项目管理信息资源共享,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数据资源,避免决策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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