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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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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4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4.4.5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时,与单一投标人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投标未在投标文件中附上联合体协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均规定,对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联合体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以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对联合体各方承担项目能力的评审以及资质的认定,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应要求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按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填写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发布:2007-08-07 12:3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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