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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知识点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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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析型问题

    ①在对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审查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3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正确。审查委员会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采用,同时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②某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A、B两个投标公司都参加了一个标包的电梯设备采购,A、B两个公司是否能通过资格审查?

    不能。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③某招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后不投诉,招标人在发放投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招标人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又不短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

    ④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若重新招标不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⑤某企业报价时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是否判为废标?

    不应判为废标。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可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

发布:2007-08-07 12:3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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