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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前复习指导(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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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资管理方面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随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我国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出发,改革了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继续实行审批制,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是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则实行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则实行核准制,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项目审批的法律规定。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等。

    (5)利用外资的相关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多元化,除了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国内其他私营企业投资以外,利用外资的规模也迅速增长。

    我国利用外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组建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二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三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第一类项目,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注册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除了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外,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也可以执行其规定。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外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财金[2001]181号)、2005年《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269号)等规定。

    另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的规则和国际惯例虽然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而且大部分都是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接受贷款方提出的附加条件,遵守国际通用的招标采购规则和国际惯例。因此,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还应当了解国际金融组织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等。

发布:2007-08-07 12: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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