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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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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 基本规定

摘自《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管理要求,同时考虑施工过程中,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还应有对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并且要求所制定的管理体系应贯穿于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3.0.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设计文件应经审查合格,当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提供设计变更文件。

【条文说明】本条对设计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对需要变更的部分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的设计变更文件。

3.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是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工程中的推广应用,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工艺进行技术论证。为了保证技术论证的权威性,参加技术评审的人员应由从事多年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家组成。

3.0.4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

1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检;

2各工序按照工艺要求,贯彻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并形成记录文件;

3加强工程中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封闭前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工序验收合格后进行;

4对于返工的工序,应有返工前后相关内容记录。

【条文说明】对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本规范无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了实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加强各工序间的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对各个工序中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要求的质量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满足质量验收要求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为便于追溯,明确责任,各种检查应形成记录。

3.0.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当不符合时,应及时处理。

【条文说明】对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进行验收,当不满足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及《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进行处理后重新验收。

3.0.6 基础墙的防潮层,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宜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适量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0.7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条文说明】实践证明,皮数杆是保证砌体砌筑质量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墙面平整,砌体水平灰缝平直并厚度一致,避免发生错缝、错皮现象,故施工中应坚持使用。

3.0.8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

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砌筑层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房屋相邻部分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条文说明】对挑檐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防止挑檐倾翻;对相邻高差较大部位的砌体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考虑该部位可能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3.0.9 砌完基础后,应及时双侧回填。如单侧回填,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能力要求后进行。

3.0.10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条文说明】多孔砖墙体表面留置水平沟槽,破坏了块体周边较薄的实体部分,减少了块体有效承载截面,影响砌体强度。且在竖直荷载作用下,易造成该部位过大的偏心受力,于砌体承载极为不利。

3.0.1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宜超过1m,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应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条文说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囗,限于施工条件,有时难免。但留洞不当,必然削弱墙体的整体性,或造成洞囗砌体变形,影响砌体受力和抗震性能,因此,对留洞位置和补砌要求均作了规定。

3.0.12 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环境中的砌体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其防腐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0.13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3.0.1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杂物等。

3.0.16 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等,宜采用桶式提芯工具,随砌随提。通气道、垃圾道等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座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考虑到垂直砌筑的烟道、通气孔等部位,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导致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其中,影响后期的使用功能,因此提出该要求。对接缝部位的处理提出要求,也是考虑到接缝处应可靠连接和封闭密实。

3.0.17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3.0.18 砌体结构工程工作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工作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0.19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

【条文说明】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针对施工和管理的各项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评价依据,是确保砌体施工质量的基础,也是衡量施工技术水平的依据。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实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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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11-12 17:4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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