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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優权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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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犯建设工程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1 .使用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使用未注册商标违法的行政责任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 0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犯建设工程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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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09 15:4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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