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
主要包括购销物资的名称(注明牌号、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等。合同中标的物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产品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行命名,以免产生差错。订购特定产品,最好还要注明其用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应该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应该符合以产品采用标准、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同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侬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合同内必须写明执行的质量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明确各类材料的技术要求、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频率等。采购成套产品时,合同内也需要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二)数量
合同巾应该明确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并明确计量单位。凡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有计量标准的产品,合同中应按照统一标准注明计量单位,没有规定的,可由当事人协商执行,不可以用含混不清的计量单位。应当注意的是,若建筑材料或产品有计量换算问题,则应该按照标准计量单位确定订购数量。
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应该与合同一致,并在发货明细表或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以便采购方检验。运输中转单位也应该按照供货方发货时所采用的计量方法进行验收和发货。
订购数量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尤其是一次订购分期供货的合同,还应明确每次进货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自然损耗,如挥发、飞散、干燥、风化、潮解、破碎、漏损等,在装卸操作或检验环节中换装、拆包检查等也都会造成物资数量的减少,这些都属于途中自然减量。但是,有些情况不能作为自然减量,如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非常损失,由于工作失职和管理不善造成的失误。因此,对于某些建筑材料,还应在合同中写明交货数量的正负尾数差、合理磅差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的规定及计算方法。
(三)包装
包括包装的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包装标准是指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以及标记等。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应该符合要求,如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货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采购方收取包装费。如果采购方对包装提出特殊要求时,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超过原标准费用部分由采购方负责;反之,若议定的包装标准低于有关规定标准,也应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可以采用如下两种形式之一:
(1)押金回收:适用于专用的包装物,如电缆卷筒、集装箱、大中型木箱等;
(2)折价回收:适用于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装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四)交付及运输方式
交付方式可以是采购方到约定地点提货或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两大类。如果是由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要确定运输方式,可以选择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及海上运输等,一般由采购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出要求,供货方代办发运,运费由采购方负担。
(五)验收
合同中应该明确货物的验收依据和验收方式。
验收依据包括:
(l)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和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1)驻厂验收:在制造时期,由采购方派人在供应的生产厂家进行材质检验。
(2)提运验收:对加工订制、市场采购和自提自运的物资,由提货人在提取产品时检验。
(3)接运验收:由接运人员对到达的物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当场作出记录。
(4)入库验收:是广泛采用的正式的验收方法,由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数量和外观检验。
(六)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七)价格
(l)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八)结算
合同中应明确结算的时间、方式和手续。首先应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和转账结算。现金支付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也适用于异地之间的结算。
(九)违约责任
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都可以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
(1)供货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按期供货、不能供货、供应的货物有质量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如有违约,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发生逾期交货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对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损失,其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比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不能交付时,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承担。对于提前交货的情况,如果属于采购方自提货物,采购方接到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由供货方承担。
供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来计算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的实际损失,采购方还可以另外提出补偿要求。
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采购方不同意使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
(2)需方采购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按合同要求接受货物、逾期付款或拒绝付款等,应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以后,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并要承担由此给供货方造成的损失。采购方不能按期提货,除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逾期提货给供货方造成的代为保管费、保养费等。
采购方逾期付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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