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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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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

  二、调解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与和解协议一样,调解书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依法申请仲裁。

  三、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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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2 10: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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