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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拆迁补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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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这里,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前述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因此,拆迁人对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经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允许保留的,待补办手续后按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这里的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根据该规定,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都必须由临时建筑所有人在限期内负责拆除,因此,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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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12 10:3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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