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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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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 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011 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例题:关于招标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A.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B.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C.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l0%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例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D, E )。

  A.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D.责令改正

  E.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投标人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余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上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5)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日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例题。: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A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A.二年至五年

  B.一年至五年

  C.二年至四年

  D.三年至五年

  例题。: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B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行政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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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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