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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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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第279号令对现场取样检测有何规定?

  答: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国务院第198号令对占用或挖掘路面有何规定?

  答:(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国务院第15号令对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1)国务院第15号令对施工单位规定:应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哪些方面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答: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建设部3号令对重大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5.当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如何执行施工报告程序?

  答: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6.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什么时限内写出书面报告?

  答: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7.施工发生后应如何保护现场?

  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8.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时,应办理何种手续?

  答: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9.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树木时,应如何办理?

  答: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0.实施施工项目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建设部78号令法规规定:在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准备竣工验收时应具备:

  (1)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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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4 13:0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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