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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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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的义务;(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4)通知的义务;(5)催告或者做必要处置的义务;(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2)说明的义务;(3)按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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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5 15:45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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