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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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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

  (1)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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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2: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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