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法规》:记忆词条(1)
建造师:2002年《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3.商法
4.经济法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财产或经费;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代理制度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债权制度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债的消灭
1.履行2.抵销3.提存4.混同5.免除债权人放弃债权6.当事人死亡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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