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法规》:记忆词条(6)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建设或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提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10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止施工。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处20~5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责令工程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停止执业3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关系组成: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分事件、行为。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
指定代理: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委托代的终止:期满或事务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2年。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
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灭;免除而消灭;当事人死亡
物权分:权利主体:自物权又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设立目的:用益物权(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物权保护:确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失赔偿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保护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
专利权取得原则:单一性;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纠纷的解决: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构成:商标的名称;图案;颜色。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合同价款1~3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改正;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10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20~50万元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
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10万元罚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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