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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辅导资料《法规》:记忆词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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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公断)特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法庭辩论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审查。

  第二审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证据种类: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证据保全方法: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开庭质证:书证应交原件。物证应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是常用的举证手段。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纠纷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

  起诉方式:书面;口头形式。起诉的形式是以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

  起诉状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余件的,立案,于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诉讼管辖: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诉讼管辖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民事案件的特点来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对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也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的。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确定;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的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担保、执行。

  执行的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措施: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协议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仲裁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合同质量纠纷成因:合同约定不明确;检查验收不严格、不及时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利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5万元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5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过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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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6 12:5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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