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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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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建〔2015〕48号

各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豫建建〔2015〕2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河南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认定工作,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第三条  培训单位基本条件

  1.根据有关规定取得收费许可证和办学许可证;

  2.培训单位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10年以上教学管理经历;

  3.有政治业务素质高且稳定的师资队伍。参加授课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和中级以上职称,专兼职任课教师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授课教师总数的50%以上,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占师资总数30%以上;所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授课,应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及较强的讲授能力,从业时间在十年以上。

  4.培训单位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及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配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及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5.现代化办公设备齐全,能实现相应的网上办公;有丰富的教学培训理论和组织经验,并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国家、省厅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6.具有建筑业人才职业教育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历,开展过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相应专业的各类培训活动,年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次以上。

  7.具有长期安全稳定接待培训学员食宿的能力,有与培训学员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可租用),并配备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种电教设备及公用设施。专用教室与食宿点之间联系紧密,安全方便,便于教学管理。培训地点对外交通方便,有市内公交车相通。

  8.具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教师、学员、教学、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

  第五条  培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服从厅建筑管理处的统一管理,认真执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2.按照厅建筑管理处确定的二级建造师培训专业、培训范围开展培训工作。

  3.按照厅建筑管理处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进行培训工作。

  4.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和选修课学习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及时上报厅建筑管理处,经厅建筑管理处审核并备案后,由培训单位发放《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培训单位应及时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测试成绩及考勤情况等资料,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厅建筑管理处审核、备案。

  5.培训单位在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期间,有责任保障培训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内的食宿安全,如有情况,应及时上报厅建筑管理处。

  6.对违反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要求的学员,培训单位上报厅建筑管理处同意后可作退学或培训不合格处理。

  7.接受厅建筑管理处对培训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厅建筑管理处将不定期派工作人员到各培训单位的培训点检查培训工作情况,培训单位有责任接受并协助检查。

  8.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9.培训单位应依照自愿的原则,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培训学员的食宿费。

  第六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教学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培训单位培训班的到课率进行检查,在培训学员中对培训单位的教学及管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自身培训行为实施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规范行为,应立即整改。

  第七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班主任制度,负责培训单位日常教学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建筑管理处按照二级建造师培训实施情况对各培训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年度考核评估,对培训管理与服务投诉较多的培训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同时责令培训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继续教育培训一至六个月处理。

  1.未严格执行有关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2.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3.专兼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及教学水平不符合要求;

  4.不及时上报培训计划、学员名单、学时记录、教学情况、考核成绩、培训小结、年度总结等培训信息。

  第十条  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发现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1.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2.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3.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4.无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5.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培训资格;

  6.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等不法手段,出具《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对培训管理严格、业绩突出的培训单位、授课教师、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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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7 10:2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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