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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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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或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质量工程师、国际商务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标准取得的贰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10个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中型工程是指符合《关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附件3中列明的工程。

  7、大型工程是指符合《关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附件4中列明的工程。

  8、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9、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0、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11、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12、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材料时应出据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的“在京申报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委托函”。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含复印件)进行审查,确认后逐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申报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3、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复印清晰,按照《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6的格式用A4纸装订成册。

  4、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对申请人《证明材料》审查无误后须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企业核实人须在附件六“申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页中签字。

  (三)申报材料上报

  申报单位下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汇总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全部申报人员详细资料,汇总后程序可自动生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式样见附件)及上报数据。该程序自9月15日以后可从“北京市建设网”(网址:www.bjjs.gov.cn)下载。

  市属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集团总公司;非市属单位按《指导意见》分别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人《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4、申报人员汇总程序上报数据盘 (一张)

  二、审核

  (一)主管部门审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市属各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市属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人事部门复核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总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各区县人事行政部门,市属总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人事部门复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汇总

  1、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复核部门出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加盖审核部门公章)(一式一份);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程序数据盘;

  (4)申报人《申报表》(一式两份);

  (5)申报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材料接收。考核认定各环节实行材料报送清单签收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各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二)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四)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五)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分别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各单位申报材料务于2004年10月15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3、本《细则》由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66952 85979067

  传  真:85978756

  5、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汇总程序使用中遇有问题请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联 系 人:翟小建

  联系电话:85970023

  北京市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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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7 10: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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