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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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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b)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c)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d)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e)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的。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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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11:39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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