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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复习资料: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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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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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6-29 11:4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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