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函[2015]44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我厅将另行发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能及编制,按规定配齐监督人员。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二O一O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六条 对工程 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升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作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 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底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更多推荐:
·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更新中)
·2015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监理工程师《三控》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监理工程师《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 1一级建造师机电知识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 2矿粉-粉煤灰复掺技术在商品混凝土中的应用
- 3聚氨酯防水涂料施工注意事项
- 4你知道高层供水的“危害”吗?
- 5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授牌仇保兴童明康出席仪式并讲话
- 62015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知识点: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 7解密2013《市政工程》命题规律4
- 8全国用水定额
- 9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复习资料——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 10招标师专业实务第五章命题点:货物投标企业的资格管理
- 11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复习要点:浅埋暗挖法管超前
- 122013二级建造师市政实务答案(附现场拍摄真题)
- 13浅谈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 14课程设计-堤防护坡工程进度控制
- 15中铁十五局六公司郑开项目DPG500铺轨机顺利进场
- 16某地下车库桩基、围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17某非典病房楼给排水设计
- 18总、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19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要点:公文书证
- 20咨询工程师考试《咨询概论》辅导:工程咨询方法(2)
- 21二级建造师通过分数
- 22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可以报考一级建造师吗
- 23园林工程中的“科学管理精细施工”
- 24中国企业摩拳擦掌“走出去”
- 252015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复习指导(3)
- 26城区污水截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2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规范修订的内容—与国内外相关规范协调与接轨
- 282015造价员《安装工程》:设备分类
- 29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开局良好
- 302015招标师采购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题点: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管辖
成都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路160号1层9号
重庆公司: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华创商务大厦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