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辟谣违章处理商业险保费上浮10%
近期,在朋友圈和微博里,都在转发这样一条消息,说是“提醒各位车友:2014年5月23号之前要把自己车子的违章处理掉,否则商业险保费上浮10%”,原因是要配合今年9月1号试行的新车6年一审。这件事是谣传还是确有其事?针对这一问题,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李江平做客新华网时对此进行了辟谣。
“今天我看到有些网民在热议的,说必须在5月23日以前把违法处理完,我们没有这样的要求,在这里给大家郑重地辟谣。”李江平说。
近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出台了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新措施。对于这项措施网友非常关注。
回应一:严格查处严重违规检验问题
公安和质检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检验问题都有很多的处罚条例,《意见》在处罚和责任追究上作出了具体要求,李江平表示,公安和质检部门将严格查处几类严重违规检验问题。
李江平表示,这次两部局的意见,明确了检验机构具体的违法违规的情形。以往可能说这个行为检测机构是违反规定的,但是哪种情况是违反了什么样的规定?这次《意见》就更具体化、更清楚地进行了阐述。比如规定了六类严重违规检验问题,由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予以处罚。包括为没有上线的车辆就违规出具了上线合格的报告的,再比如说用其他车辆代替这个车辆检验的,明知这个车上线肯定是不合格的,那我找一个相同类型的车顶替它上线检测。再比如说检测这个数据,明明显示不合格,或反过来说是显示合格,却人为在后台调整相关的数据,把这个变成相反的一种结果。再比如说我们要求检测多少个项目,却减少了某些项目,比如知道灯光不合格,直接这个项目就不检了,也包括没有进行地沟检测等等。再比如说,明知是盗抢车、报废车、拼装车、套牌车,仍然进行检测的。我刚才提到的公安交管部门对于上述的六种违法违纪可以依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撤销检测机构的资格。
“质检部门规定了三种违反规定的情况可以予以处罚。比如说未取得资格就开始检测的,再比如说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的,再比如超出检验资格规定期限的。对于上述这些违法违纪的问题,检测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受贿赂、以权谋私的,由质检部门予以撤销相应的检验资格,对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李江平表示。
回应二:没有规定23日前处理完
网民们这两天在网上也在议论说这个时间怎么计算,再比如说什么样具体的车辆?这些很多人还是没有搞清楚。对此,李江平在访谈中进行了解读。
李江平说,比如关于免检政策实施的问题,具体到个人,就是你的车的这个时间到底是不是符合我们所说的6年以内的相关规定的。新政是从9月1日起实行,我们也规定了具体多少时间检1次。那么大家就可以计算,比如新车注册的时候已符合相关要求,已免上检测线就直接上牌了,那么到了6年,按照过去的规定,其中还要检测2次,2年一次。而实际上这次调整政策以后最多的是可以免2次,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只能免1次,当然也有一部分人是1次也免不了的,因为他已经超过了6年的期限了。那么这就涉及到哪些超过6年了?哪些可以免2次,哪些可以免1次,这个时间段怎么计算?
李江平表示,首先介绍排除一种情况,就是你一次都享受不了,大家看一下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如果注册登记时间在2010年8月31日以前的,那么由于车辆已超过了4年的使用期了,那么你就1次也享受不到免检的政策了。记住这个时间,2010年8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上述车辆就享受不到这次的新政了。第二点给大家介绍的就是9月1日这一天,是包含9月1日当天的。第三点就是2010年8月31日以前登记的这些车享受不到免检的,就应该按照规定,在达到检验的时间时,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了。6年到15年的就每年检1次,超过15年每半年检1次,新政就享受不到。排除这种情况以后,那么我们就来算一下哪些车是可以免予检测的,包括2次的,包括1次的。我们可以这样讲,对2010年9月1日、含9月1日这一天之后注册登记的私家车是可以享受到免检的政策优惠的。那么享受到这个政策是免检2次还是免检1次,我们分别做一个介绍。第一种情况就是可以享受到2次的,大家注意,你们拿出行驶证来看一下,如果登记的日期是2012年9月1日以后的,就可以享受2次。可以享受1次的是什么时间呢?2010年9月1日以后,但是在2012年8月31日间登记的,就只能享受1次优惠。
刚才介绍了什么样的时间段是免检的、什么样的车是免检的,那么如果你符合以上所说的这些条件,不论你是免检1次还是免检2次,车主如何去申请检验标志的手续呢?李江平表示,免予检验的这些车向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需要携带相关的手续,最主要的就是需要携带车辆的行驶证,交强险缴纳凭证,车船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另外,还需要把已有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处理完毕的情况报告给公安交管部门,当然我们也可以去查是不是把违法处理了。需要提醒车主的是,在申领检验标志之前应该把这些违法处理完毕。今天我看到有些网民在热议的,说必须在5月23日以前把违法处理完,我们没有这样的要求,在这里给大家郑重地辟谣。
回应三: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一律脱钩
在《意见》中,有一条是禁止政府部门举办检验机构,对此,李江平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有一些地方仍然有公安、质检等部门及其下属的单位在开办这种经营性的检测机构,这种检验机构从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它能够承担安全检验这方面的任务,但是还是存在着很多弊端的。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发生的一些腐败案件,都跟这种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没有理清有着很直接的原因。所以如何通过理清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来提高我们的监管水平和要求,也是这次改革的重要考虑。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今后包括现在已有的公安、质检等部门所办的检测机构,一律要脱钩,相关人员也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这方面的业务,拒不脱钩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泛普软件 责任编辑:CY144- 1提升“四川造”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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