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6种情况不受理
国家信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国家信访局新闻发言人张恩玺就此表示,出台这个《办法》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6种情况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
分级受理来访事项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等,《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张恩玺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张恩玺说,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受理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将被严格处理
压实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是《办法》的又一重点内容。《办法》规定,有权处理机关从来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直至送达的各个环节,均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来访群众出具书面文书、履行签收手续,让来访群众当“监督员”和“裁判员”。同时,来访人还可以按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满意度评价,对有权处理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同时,《办法》强调,县级以上相关信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督察督办的责任,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要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于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据张恩玺介绍,国家信访局正在制定考核评价省级信访工作的办法,进一步压实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
实行逐级走访,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这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张恩玺表示,《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实行逐级走访,让基层解决本地的信访问题,会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对此,国家信访局表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把大量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当地,这充分证明绝大多数信访问题发生在基层,基层有责任、也有能力解决。
“实行逐级走访,并不意味着只让基层解决本地的问题。”张恩玺表示,《信访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来访人既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群众在两个行政层级内具有选择权。来访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如果处理意见确有不当,上级机关也会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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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受理如何规定
《办法》就来访事项分级受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三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6种信访情况不受理
《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
1.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 (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本文来源:泛普软件 责任编辑:CY144- 1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机电工程施工投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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