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问答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泛普软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泛普软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2、开标的基本过程如何?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training
开标时,首先应该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招标人委托公主机构的,可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加具签字并装入密封信袋内提交的。所以,无论是邮寄还是直接送到开标地点,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是密封的。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文件在未密封状况下失密,从而导致相互串标,更改投标报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密封的投标,才被认为是形式上合格的投标(即是否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暂且不论),才能被当众拆封,并公布有关的报价内容。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拆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应不予宣读。 泛普软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为了保证投标人及其他参加人了解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增加开标程序的透明度,所有投标文件(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被确定无误后,应将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向在场者公开宣布。考虑到同样的目的,还需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一般应记载下列事项,由主持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签字确认:(1)案号;(2)招标项目的名称及数量摘要;(3)投标人的名称;(4)投标报价;(5)开标日期;(6)其他必要的事项。
3、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club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从而体现招标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创造发明而独自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谓商标,就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我国法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商号,是指企业或其他工业制品的性能、规格和大小。所谓原产地,是指表示某商品“原产于哪里”或“来源于哪里”的某一地区名(如“法国白葡萄洒”)或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名(如“景德镇瓷器”),并且该商品与该地理名称(无论大小)在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上密切相关。可见,对上述特定专利、商标等专有权或特定设计、型号、原产地或厂家的提及,实际上是明示只有这特定的厂家或产品符合招标人的意愿,其他厂家或产品则不在其列,这显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所谓“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这也是针对和利于特定的厂家或产品,而限制和排斥其他的厂家或产品的做法,因而也是应该禁止的。
4、为什么要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招标投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制度,主要针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利用国有资金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进行的项目等。由于这些项目关系国计民生,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控,招标投标活动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同时,强制招标制度的建立,使当事人在招标与不招标之间没有自治的权利,也就是说,赋予当事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必须主动、自觉接受监督。这就使《招标投标法》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因此,《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关部门的具体职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转自泛普软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第一,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监督内容包括:“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那些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了有利于竞争的招标方式;在已招标的项目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等。同时,行政监督部门枯可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或当事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监督必须“依法实施”,不能成为变相的行政干预;处罚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招标投标当事人有权拒绝行政部门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救济。 泛普软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第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实行招标投标的领域较广,有的专业性较强,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只能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处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监督。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划分国务院各部门职责的权力属于国务院。另外,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会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而有所调整,在法中规定各个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基于以上考虑,第七条最后一款中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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