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增加了建筑业实际税负
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税制改革后对建筑企业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错综复杂的环节进行规范,减少重复交税,降低企业生产建设成本。其次,促进企业扩大运营规模,加快技术进步。施工企业购买的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抵扣政策,这无疑为此行业的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
根据国家税制改革试点相关规定,现以造价1000万的工程项目为例,按11%的增值税率,测算不同抵扣成本(统一暂按17%抵扣)情况下企业实际税负状况,见表1。
表1 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表 |
|||||
总造价(万元)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1%税率的销项税 |
99 |
99 |
99 |
99 |
99 |
可抵扣成本百分比 |
60% |
50% |
40% |
30% |
20% |
可抵扣成本 |
600 |
500 |
400 |
300 |
200 |
可抵扣进项税额 |
87 |
73 |
58 |
44 |
29 |
应纳税额(销-进) |
12 |
26 |
41 |
55 |
70 |
增值税实际税负 |
1.18% |
2.64% |
4.09% |
5.54% |
6.99% |
从以上测算数据分析,当企业可抵扣成本超过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税改前是减少的;低于50%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减反增。
建筑业人工成本占到工程造价的20%-30%,材料成本占造价的50%-60%,剩下的就是机械使用费、管理费用和利润。可抵扣成本达到50%-60%等于所有材料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发票,这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况。由于受市场不规范因素和建筑行业自身特点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会存在许多新的问题,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
进项税额发票取得难度大
由于发票取得难度大,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建筑业流动性比较大,跨区域经营模式很普遍。有些项目可能在偏僻、不发达地区,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由个体户、杂货店供应,一些主材也只能从个体批发商购买,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是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的上游企业,如经营沙石、材料的企业等,不少都是财务经营不规范的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
不同材料进项税率抵扣差异
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人工费、租赁费、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独立纳税登记的建筑劳务公司,税改后参照服务业企业标准计算,无论其执行哪一类别的税率计税,因为其几乎无进项税抵扣,将可能导致或引发建筑业劳动力价格的调升,这对目前本已倒挂的人工费状况,无疑是雪上加霜。
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税革后,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将背负17%的高额增值税税负。租赁企业必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取得的租赁发票将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纳税额,增加建筑业税负。
税改前,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成本,选择供应商时会考虑供货成本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税改后,仍按原模式运行就会出现抵扣困难增加税负的状况,因此必然会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供货,无疑会助推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的生产建设成本。
衔接阶段财务处理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有的项目已竣工,但尚未结算,即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如果某个时点开始实施增值税政策,那么这类项目一旦开具结算发票,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已购置的大量机械设备,按规定计提折旧进入成本,已无可以用作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程造价取费计价造成影响。“营改增”是税制规则的改变,这将导致概预算编制规则将发生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也将发生改变。营业税根据暂定总价可以计算,增值税事先没办法计算。
对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根据测算和市场实际情况,建议税率定为6%-8%较为合适。根据我们组织企业实际测算情况分析,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及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性,建筑业税改后,建筑材料、劳务、工程分包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以及地材、商砼进项税率太低等现实问题,会导致建筑行业进项税额总体偏小,建筑业按11%税率征收增值,将普遍增加建筑业实际税负。又假设税改后实际税负与3%营业税基本一致,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科学推算,推算的结果为: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为6%~9%;房建工程增值税税率为8%左右;路桥工程增值税税率为7%~8%。为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促使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增值税税率定为6%~8%较为合适。
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税制改革顺利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影响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目前是按照固定税率计税,由于施工地点、工程项目不同,各工程实际税负也不同,计价规则如何取费应有合理标准,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规范地材市场和劳务市场,配合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一是成立一般纳税人企业,统一管理砂、石、砖、灰的采供,为施工企业采购地材时,能取得增值税发票提供保障;二是针对专业劳务公司,出台相应增值税配套政策,明确劳务公司纳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等内容,促使劳务公司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组织好前期准备工作,使新的税制改革在企业软着陆。税制改革对建筑业的发展影响深远,主管部门应组织好专题宣传贯彻和培训学习,使施工企业充分认识税制改革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税改后,施工企业应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加大企业自营项目管理力度,要事先加强对经营、生产、材料、财务等管理人员相关增值税法规知识培训。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选择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商时,要充分考虑增值税抵扣问题。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 作者:向书兰 作者系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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