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 OA系统 | ERP系统 |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 装饰管理系统 | 签约案例 | 购买价格 | 在线试用 | 手机APP | 产品资料
X 关闭
项目管理系统

当前位置:工程项目OA系统 > 建筑OA系统 > 项目管理系统

营改增加大了企业管理难度

申请免费试用、咨询电话:400-8352-114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议题,调研了部分会员企业的反映、呼声以及落实税改遇到的问题。

就企业来看,中央在京建筑企业、市属大型建筑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税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影响非常重视,普遍认为“是件大事”,表现为:领导亲自过问;主动商请财税部门,沟通情况;派员参加专业培训,学习政策法规;责成专人研究对策方针。而多数企业仅限于财税专业人员有所耳闻,企业领导相对还处于木讷状态。更多的管理者还停留在这样的认识上:“营业税3%,增值税11%或17%,税征得高了,报价也涨,这钱甲方出”。各方对税改的反响程度不一。

实行增值税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税负增加。北京的几家大型市属建筑企业都曾对增值税(税率11%)做过测算,虽然各家引用的2011年的具体数据不同,但是结论一样:企业税负增加了。以下三个测算实例可以说明。

实例一:甲集团公司实行增值税以后,企业纳税总额为53,893,663.59元,比营业税(41,893,554.36元)多出1.28%,即12,000,109.23元,企业实际税负比营业税时增加了42.70%,具体见表1。

表1  增值税测算表  (金额单位:元)

指标

序号

测算数据

备注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1,259,227,522.86 

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

销项税额

②=①×11%

138,515,027.51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1%

进项税额

84,621,363.93 

对应的项目支出数÷(1+税率)×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

④=②-③

53,893,663.59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本年应交营业税额

41,893,554.36 

调查表8栏

改革前后应交税增减额

⑥=④-⑤

12,000,109.23 

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应交营业税额

改革前营业税税收负担率

⑦=⑤/①*(1+11%)

3.00%

本年应交营业税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

改革后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⑧=④/①

4.28%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税收负担率增减额

⑨=⑧-⑦

1.28%

改革后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改革前营业税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增减幅度

⑩=⑨/⑦

42.70%

税收负担率增减额/改革前营业税税收负担率

实例二:乙集团公司分别对销项税、进项税、可抵扣进项税及应交增值税(含附加费)进行了测算,测算结果证明,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理论上测算的应交纳增值税额为4052.95万元,实际应交增值税额为28670.58万元,具体见表2。

表2  增值税税负情况测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

 

     

销项税测算:     

 

 

 

 

经营总收入

972911.93 

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

526540.58 

减:专业分包公司完成工作量

112010.74 

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

414529.84 

还原为不含税经营收入

373450.31 

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41079.53 

 

进项税测算:

 

 

 

 

项目

当年累计数

理论测算进项税额

据实统计进项税额

税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外购(含融资租赁)设备支出

1871.37

17%

272 

178.94

2

外购钢材支出

53301.85

17%

7745 

7055.67

3

外购有色金属材料支出

 

17%

 

4

外购商品混凝土支出

24255.95

17%

3524 

2917.21

5

外购结构件支出

391

17%

57 

57

6

外购水泥支出

4332.81

17%

630 

332.49

7

外购木材支出

3018.02

17%

439 

153

8

外购石材支出

846.46

17%

123 

97.11

9

外购玻璃支出

 

17%

 

10

外购自来水支出

51

13%

 

11

外购电、风、气等动力支出

2489.88

17%

362 

69.83

12

外购其他辅助材料支出

48378.72

17%

7029 

2675.66

13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费用支出

100.97

17%

15 

 

14

经营性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12200.64

17%

1773 

1295.68

15

运输费用支出

45

11%

 

16

建筑劳务费用支出

148291.67

11%

14696 

 

17

外购信息服务支出

 

6%

 

18

外购设计服务支出

 

6%

 

19

广告费用支出

 

6%

 

20

测试、检验、检测费用支出

431.69

6%

24 

8.77

21

支付专业咨询机构费用支出

535.98

6%

30 

24.27

22

外购无形资产支出

 

6%

 

23

外购研发服务费用支出

 

6%

 

24

外购办公设备及物品支出

1275

17%

185 

149.74

25

外购其他非生产用品支出

3315

17%

482 

 

 

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305133 

 

37395 

15015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项         目

按理论测算
进项税扣除

按据实统计
进项税扣除

应交增值税

3684.50 

26064.16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57.91 

1824.49 

应交教育费附加

110.53 

781.92 

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

4052.95 

28670.58 

实例三:一位建筑企业管理专家以百元收入测算了增值税,增值税税负比营业税增加0.98元。

收入100元,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税9.91元。

成本费用分析:

能够抵扣部分:①钢材25元,按增值税17%计,可抵扣进项税3.63元;②商品混凝土15元,按6%计,可抵扣进项税0.85元;③其它有进项税票的材料10元,按增值税17%计,可抵扣进项税1.45元。①+②+③=可抵扣进项税5.93元。

不能够抵扣部分:①砂石料12元;②人工费20元;③水电费3元;④设备租赁、周转材料、检测费小计7元;⑤管理人员工资5元;⑥毛利3元。

销项税9.91元―能够抵扣部分5.93元=应交税3.98元。

结论:与营业税3%(3元)相比,多交0.98元,企业税负增加0.98元。

按照上述测算,在现有建筑市场整体环境情况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这对微利行业的建筑业造成重大打击。

现在有专家讲,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肯定能降,因为材料、设备大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实际上,我国税务管理的环境存在不正常的地方,不仅有地方保护主义,争夺税源,还有许多供应商没有销项税票,抵不了。如商品混凝土都是免税的。以后如果还是“直免”的话,施工企业就不会到他那里去买了。自办混凝土站,反而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这些问题,不是理论上、专家短时间可以解决的。

人工费的抵扣政策不明确。从理论上说,人工费属于增值部分,应在增值税征收之列。我国施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在百元成本中人工费已占到20%—30%,且主要是靠从劳务企业外购。如果按照增值税“活劳动不得抵扣”的一般原理推断,则总包企业20%—30%的人工费无法抵扣,致使总包企业的税负上升2.2%-3.3%;如果按照劳务企业执行的3%的征收率,允许总包企业也按照3%进行抵扣,则总包企业仍有1.6%-2.4%的税负上升。目前,关于人工费是否可以抵扣以及用何税率抵扣,尚不明确。

企业反映,本来施工企业就很难对付这些建筑劳务者,税改了,他们有个说法,“税收增加了,你总包得加钱,不加钱,我不干了”。企业担心,以后建筑劳务更难对付了。据分析,建筑劳务中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也就60%,另外40%由总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担,企业增值税税负增加2%。所以建筑劳务费按什么标准抵?按11%进项税抵扣,明显不合理。如果他们按11%交税,劳务企业肯定吃不消。你还要用他们,一块沉重的负担压在总包企业身上了,严重削弱了企业的盈利水平。

 对企业资金管理影响巨大。一是增值税税负增加了,必然影响企业现金流的调动使用。二是40%的建筑劳务没有销项税税票,负担压在建筑企业身上,影响的也是企业现金流的调动使用。

三是存量问题不予考虑,增加资金压力。企业在改增值税之前购置的设备、材料,不能进行抵扣,摊入成本,将大量、长期占压企业的流动资金。如一台盾构机6000多万元,一公里折旧700万元,不让抵扣,企业短时间不可能再买那么多设备。

四是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北京一家特级民营企业每年贷款上百亿元,每年利息6—7个亿。以后贷款利息不允许抵扣了,给企业资金带来巨大压力不说,如何保证企业正常经营?

五是资金管理难上加难。有企业反映,“现在买材料,可以赊欠。税改后,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就抵扣不了,所以出手就得现金交易。”因为资金紧张,企业进项税涉及的材料款、设备租赁款,不一定及时给人家结,你不给人结,人家很可能就不给你进项税票。进项税票少,销项税又很多,必须按时交税,没有商量的余地。建筑企业本来就资金紧张,如此一来,可谓“雪上加霜”,今后如何办理?

六是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企业需配备较原来更多的管理人员,从事增值税抵扣管理和具体申报等工作。还有京外任务的抵扣管理。建筑企业在外地设了许多分支机构,以后纳税在总机构,抵扣的发生是在法人企业。涉及当地利益、北京的利益、总部的利益,执行起来会相当困难不说,一定还会增加管理成本。现在这个环节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总之,实行增值税以后,不仅税负增加了、成本增加了,而且对企业现金流“影响太大了”。一位企业主管领导说:“说得严重点,这种影响,对企业是灭顶之灾”。

纳税时点令人纠结。营业税执行的是在开票时点纳税,这样做比较好把握。最主要的是实行营业税时,企业收款、支付、交税,不在一个时点,在现金流的使用上可以打“时间差”。税改后,“时间差”打不了了。按照税法,增值税严格多了。增值税什么时间的就是什么时间的,每张发票上都有识别号。过去企业现金流困难,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调整交税时间和金额。地方财政吃紧时,企业也会积极支持。恐怕以后没有余地了。

企业强调,建筑企业的特点与工业企业不一样,工业企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是分开的,先生产后销售。建筑企业的生产、销售是在一起的,生产的过程就是销售的过程,实行的是分段计价。即便施工合同有约定,但不等于甲方分段按时给钱,计价与付款不一致,拖欠工程款在行业是司空见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说得通俗点,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就是纳税时点。企业反映,“不管钱到不到位,却要按时交税,企业没有钱拿什么交税。”企业认为,具体的纳税时间和方式有待研究。这个不确定,对建筑企业打击是致命的。

垫资施工、BT项目纳税太难。垫资施工、BT项目是目前建筑行业的另一大特点。这些项目在较长时间内没有收入,按什么时点计交增值税?没有收入,增值税何时交?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说法,必然大大削弱企业的竞争力。

增加了企业管理难度与成本。税改后,企业须以法人为单位缴纳增值税,这样虽然较容易计算企业的当期税负水平,但因为大部分资产的购置行为发生在公司一级,所以很难单独计算某个工程项目当期的税负,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企业反映,上海建筑企业实行增值税试点后,相关管理人员增加了。因为增值税发票填的项目多,包括核查对方的税务登记号码,开一份增值费发票,需要几分钟。企业增加人,专门管开票。现在建筑企业跨省、市、区经营已经很普遍,北京是增值税试点地区,许多地区还没有实行增值税,是否可以“双税”并行?地区保护主义如何应对?目前政策尚不明朗。

建议和措施

调低增值税适用税率。建筑业目前属于低端竞争、利润微薄的行业,承受不了额外的税收负担,否则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根据测算,建筑业适用11%的税率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建议调至6%—8%为宜。

适当调增取费税率。鉴于实行增值税以后,企业实际税负增加,如果11%的增值税税率不能调减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在详细测算取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增企业取费费率,以便平衡企业税负。

明确人工费的抵扣政策。鉴于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应允许劳务企业实行3%的执行率,总包企业按照11%的税率抵扣,这样既可使劳务企业不至于税负骤然升高,难以承受,也可使总包企业的实际税负有所下降。

重新修订劳动定额。鉴于建筑市场、建筑成本诸要素单价发生了重要变化,建筑用人工、材料、设备连年涨价,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改劳动定额,以适应企业和市场需要,维护建筑行业有序运行和发展。

保留财政扶持性待遇。鉴于实行增值税以后给企业带来的严重影响,应当梳理现行的(执行营业税时的)扶持做法,能够移植过来的移植过来,如企业和政府在财政资金实在困难时,企业与政府的互助待遇,以便适当减轻企业的压力。

制定过渡性政策。鉴于建筑业生产周期长,结算、收款滞后,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较大,应通过过渡性政策,较好地处理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同时,财政、税收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此项改革对建筑业定额及投标报价环节的影响,进而做出相应调整。

应当允许“期初留抵”。鉴于以前年度购入的大额设备类资产,在当期,主要以折旧形式体现,因此这部分额度是无法抵扣的,而企业也不可能在短期内又进行大量设备更新,因此存量非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视同“期初留抵”,更为合理。

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最大激励信息,一是企业以后招投标,选择分包商、材料商时,要规范化,要求分包商、供应商有严格的税务资格;二是企业必须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以便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      作者:刘国柱      单位: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发布:2007-07-17 10:57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相关文章:

泛普项目管理系统其他应用

项目管理工具 禅道项目管理软件 梦龙项目管理软件 微软项目管理软件 装饰管理系统 装修预算软件 项目计划软件 项目进度管理软件 软件项目管理工具 材料管理软件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系统 项目管理系统 施工管理软件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 工程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