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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公共建筑未达设计使用年限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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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既有建筑应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避免随意拆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

  条例规定,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建筑经确定公布后,应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毁。

  条例进一步明确,重点保护建筑上严格控制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且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条例规定,除了文物、重点保护建筑之外的城乡建筑,称为一般建筑。对既有建筑应充分发挥其设计功能,根据使用状况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使用年限,避免随意拆建。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未达到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经上级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否则,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 《西安晚报》 2013.07.28 记者 赵辉

    发布:2007-07-20 14: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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