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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为历史建筑设立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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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设历史建筑预先保护制度、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类保护……日前,《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办法》提出了上述规定,对未纳入文物范围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提供了新的保护制度,避免历史建筑遭到破坏。

  根据规定,建成50年以上并能够反映地方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如果是突出反映地方城乡建设历史或者社会生产、生活历史,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或者纪念性建筑等建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对建成虽不满50年,但是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另外,总体格局、空间肌理、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列入历史风貌区保护名录。

  在历史文化保护对象范围方面,《办法》将“历史沿革、总体格局、空间肌理、景观形态等较完整地体现广州某一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界定为“历史风貌区”。

  不过,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公布要经过一段必需的准备、审批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一些有保留价值但尚未被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受到破坏、拆除的问题。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办法》创设了历史建筑预先保护规定。根据规定,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申报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申报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何提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月6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3286;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摘自 《南方日报》 2013.01.08 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王颖华

    发布:2007-07-20 15:03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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