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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要求为保障房供电必须“快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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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从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悉,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电力部门必须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加快报装接电速度,降低建设费用,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

  两部门要求,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建设的收费标准,让利于民。实施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配套费的地区,可根据收费标准情况予以一定优惠;未实施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配套费的地区,各施工单位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收取费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的供配电设施。

  意见要求,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立项批复、用地预审手续后,供电企业要积极介入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必要指导和服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提供有关政府部门必要证明材料后,尽快办理用电手续,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

  意见明确,各地供电企业在接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清单后,提前规划电源建设,完善电力配套工程,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需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择优选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意见强调,供电企业要建立服务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供电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供电服务监管力度,切实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服务水平。

摘自 光明网 2012.09.21 记者 董山峰

    发布:2007-07-21 11:5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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