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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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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违规使用将被责令退出;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

 

  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发布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急需改善。

  指导意见明确,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租赁管理、房源筹集、政策支持以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强调,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指导意见强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责任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同时,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6.17 宗边

    发布:2007-07-21 12:06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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