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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中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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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缺陷。绝大多数水利工程牵涉到度汛安全问题,一旦工程初设获得批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赶工期,往往急于招标,在招标工作中易忽视招标文件的质量。结果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在责任方面不明确,导致合同存在缺陷;同时因业主的疏忽,易导致因合同文件的组成存在争议。
  (2)业主违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法人违约对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主要情况包括项目法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和道路、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业主要求赶工以及业主方违约终止合同等情况。

发布:2007-07-28 11:18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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