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1、由于项目特征描述不够准确或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综合单价有了变化,应如何调整?
答: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发生在招标阶段,投标人可在招标答疑和投标前及时提出;发生在结算阶段,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2、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漏项如何处理?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3、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在预留金中开销吗?
答:根据《计价规范》3.4.1条预留金与零星工作项目费应分别列项。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应在预留金中开销。
4、预留金由谁编制?预留金作为报价的一部分,结算时与招标人的金额不一致,如何进行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2.0.5条预留金应由招标方视工程情况进行编制。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结算时,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5、附录计算规则中均不含工程量合理损耗,投标人报价中是否应考虑?
答:是。
6、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是否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答:根据《计价规范》4.0.2条规定,总报价应包括其他项目费。所以投标人在报价时,总报价应填报其他项目费。
7、请问可否利用第五级编码。进行整体建筑单方造价招标,即编制如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特征):砖混结构单层房屋一幢,层高3.3m,轴线尺寸5.4m×3.6m,墙体页岩砖,空心板屋面,外墙面砖,地面、给排水、电气,是否违背规范精神?
答:按《计价规范》规定,要求招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应详细准确,投标人据此投标报价。以单方造价方式招标,与工程量清单招标要求不符。
8、工程量发生误差,应如何处理?
答:定标前发现工程量有误差,投标人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更正错误工程量。定标后发现工程量有误差,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否则,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9、措施项目清单中,业主提供的措施清单有可能不是最优的方案,投标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计价规范》3.3.1条,招标人在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只需列项目名称,而不提供具体施工方案,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所列项目和自身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10、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如何立项?
答:甲供材料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因此,甲供材料的采保费应计人综合单价。
11、甲供材料的安装损耗,承包方如何计取?
答:应在综合单价考虑。
12、原维修定额所列的项目,如拆除、修补,怎么执行清单计价?
答:可按《计价规范》3.2.4条第二款执行。
13、管间土方和管间石方是否分开列项?如果在实际中一段管间内既有土方又有石方,该怎么办?
答:①应该分开列项。
②按土石方地质分界线分别计算工程量。
14、措施费中有脚手架。请问钢筋混凝土工程子目中用到的钢管脚手架需要单列到措施费吗?
答:《计价规范》已明确规定脚手架列入措施项目中。
15、风险是否在综合单价中?
答:根据《计价规范》2.0.3条规定,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16、“宣贯辅导”教材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矛盾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答: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答疑之二十
1、传统定额模式与工程量清单模式的索赔有何主要区别?
答:工程索赔一词来源已久,但在国内被人应用的时间还不长。
实际上,在所有过去的工程项目建造过程中,那种不叫索赔的索赔就早已出现。当然与我们今天所说的索赔概念相比,其范围要狭窄得多。当时的所谓索赔,在表现形式上尽管不同,也大致上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增减引起的索赔;二是工期索赔:三是建筑装饰标准变动引起的索赔(特别是建筑装饰材料变动);四是方案因为非己方原因引起的变化索赔:五是拖欠工程款引致的索赔。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都是用地方的专业定额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红头文件作为唯一依据。即使人民法院的经济庭,在判断这类问题的是非标准时,都不能离开地区统一定额和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时期的文件。由于定额的局限性,有相当一部分这类问题往往得不到合理解决。
对于探讨清单计价模式与工程索赔的联系,我们首先必须分清楚哪一种是清单模式。
第一种,是只把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分摊到每一项报价,而且单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可按某个规则进行调整。这种方式由于只代表清单计价的初级阶段。
第二种,管理和其他费用分摊与第一种基本相同,但单价包死。工程量发生变动,这些费用也随之变化。目前这种承包方式用得最多。
第三种,其他一些费用像临时设施、大型机械、脚手架和其他属于措施性的费用固定,不随工程量增减而变化,这一部分连数量也包死。只有实体消耗性的项目部分,才是包死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只有第三种,才可称为开始体现清单报价的精髓。之所以称为“开始”,是因为目前象这类清单文件当中的措施性项目,其单价构成,大多数仍旧以定额为基础,而并不是从真正的措施性消耗出发。如支模体系,在众多报价者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内,几乎都按定额的工料机械含量。定额内表现为使用木支撑而投标施工方案用钢支撑者,分析单价内就没有钢支撑而仍旧只出现地区定额内模板项目唯一的木支撑。
真正符合国际惯例的清单计价,其意义就大大超出我们今天多数人所普遍认识的范围。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后必须努力的方向。但为了照顾目前的现实,我们只就第二和第三种形式进行研究。
那么,传统定额模式与清单模式索赔主要区别在哪里?
尽管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同规定条文内容,但传统定额模式由于其判断标准更多局限于是否违反定额规定和是否超出定额包括范围,这个问题在有些情况下,由于高度差了一厘米就引起索赔争议,如当时定额规定层高超过4.5米就可收取顶架费。因设计变化高差超了一厘米,真正成本基本没有增加,却能成功地通过一次简单报告就索赔到相当可观的顶架项目费用。而另一个实例则完全相反:某项目地面装饰由于变更了间隔和角度, 已不是原图科学设计的模数,损耗大幅度增加,双方也办理了增加损耗数量的签证,但最后却无法按当时的定额和政府管理部门文件规定进行成功索赔。如从清单计价角度出发,上述结果正好相反。
这就反映了一个最基本的矛盾:定额计价的普遍性与项目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是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
尽管两种模式的索赔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个性必须服从共性。但是从定额角度考虑的共性,是指全地区的共性。在清单模式下,虽然也有其共性,但不再是全地区的共性,而只是项目合同范围内对所有子项目都通用的这样一种共性。清单范围的索赔,是因为个别分项目在施工过程出现了与合同所认定的共性有差别的事件,并且这种变化给其中的非直接责任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索赔处理又正好突出每个分项目本身的个性。清单模式的索赔还有一个特点:即由于每个单项单价都是独立的,所以在处理索赔个案时,即使投标单价生成可能也是从定额中引用消耗量,但已不象定额模式那样可以据定额规定的相关条文对其他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处理,产生这种问题时,就只能通过科学的、对现场有针对性的论证报告进行。这样,在进行索赔处理时就要复杂多了。而其包括影响范围也较前者广泛得多,如周边关系、环境保护等。
2、实施《计价规范》有什么意义?今后我国工程计价将呈现出哪些特点?
答: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于2003年?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计价规范》的出台是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深入和管理体制的创新,最终建立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有序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新机制。
贯彻《计价规范》对建设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其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样几个方面:
1、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
2、有利于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规范建设市场,促进有序竞争;
3、有利于控制投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4、有利于提高计价专业人员的素质,使其成为集施工技术和经济管理知识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
5、有利于适应我国加入WT0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6、有利于提高我国各种建设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7、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执行《计价规范》之后,我国的工程计价将呈现以下一些特点:
1、全国各地均采用统一的清单计价格式和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后者就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四统一”。
2、《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相对简单。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4、各地均编制适应于本地的计价依据,比如深圳市的《综合价格》(包含消耗量标准和配套的计量规则),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分析提供参考。
从上面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 目前深圳市的工程计价中正在使用的深圳市各专业建设工程《综合价格》,由于采用的就是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并且费用分类方法与《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格式极为相似,不应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具体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别,需要作出必要的调整。
3、何谓消耗量定额?
答:所谓“消耗量定额”,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消耗量定额”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由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布的“消耗量定额”是指导性的,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4、何谓企业定额?
答:所谓“企业定额”,是指施工企业(承包商)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投标报价使用的、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和相应价格等的计价(报价)标准。编制“企业定额”纯属企业自身的行为,每个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情况不一样,故每个企业的“企业定额”水平就不一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本企业的“企业定额”,以作为本企业参加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为评标时回应评标委员会“询价”的理由。
5、如何理解《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答:《计价规范》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广义的提法,但就承发包方式而言,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共存于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中的另一种计价方式。《计价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凡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不论招标主体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还是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私人资金等都应遵守《计价规范》。
1、什么是“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
答:“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大、中型建设工程”是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划分界定。
为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适应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分别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划分标准见《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计计234号文件附件)等文件。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工作中,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安捧有;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竣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其他项目为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和限额以下以及小型项目三级。
2、执行《计价规范》还应符合哪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是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比较广泛。所以,《计价规范》提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指;《建筑法》、《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直接涉及工程造价的工程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设置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设置,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附录中的项目特征;三是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编制时,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体,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细化,能够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工艺将伴随出现,因此{计价规范》规定,凡附录中的缺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编制人可作补充。补充项目应填写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工程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示之。
4、如何理解附录中的“工程内容”?
答:《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同一个分项工程可能设计不同,由此所含工程内容会发生差异。《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内容”栏所列的工程内容没有区别不同设计而逐一列出,就某一个具体工程项目而言,确定综合单价时,附录中的工程内容仅供参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5、在执行《计价规范》第4.0.9条(即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的规定)是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为了合理减少工程承包人的风险,并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计价规范》对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作了规定。(详见《计价规范》第4.0.9条)
执行中应注意:(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2)工程量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3)《计价规范》第4.0.9条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对施工合同管理提出哪些新要求?
答:过去的合同,往往草率签订,扯皮太多,而按工程量清单招标,表面上看这引发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执行起来由于属于新的模式,还会问题百出,关于这些问题,仅做如下探讨。
1、制定新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理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形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是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应当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研究FIDIC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当前的工程实际,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改革现行工程款支付办法
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市场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改革到位以后,行政手段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大大减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作用。取消工程预付款、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资信评估制度,按照企业的资信等级不同,供业主作为选择施工队伍和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量、现款或是履约保单。担保的依据,供银行确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单以及保单出具条件、资金限额的依据。为了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统一划定进度款支付比例,业主不得任意调整。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
3、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
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 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丁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项目的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必须强制投保,并列入工程施工合同,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未预料。我们作为工程造价人员,要不断学习,积累知识点,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新模式下做好足够的准备工作。
2、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哪些配套环境需优化?
答:推行和贯彻《计价规范》,必须搞好配套环境的优化。
一、必须真正彻底改变政府造价管理职能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订发布,不断修订完善全国统一的、强制性计价标准,地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市场发育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计价办法,即工程造价计算的“游戏规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履行“定规则、当裁判”的监管职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逐步把编制“量价合一”的计价依据,转变为编制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的“消耗量定额(指标)”:应尽快摆脱长期以来的审查(审定)工程预算、结算、标底价格的政府定价和干预企业定价行为,转变为交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的市场取向。应尽快实现社会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真正能够管住及有效监督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质量和行为,严格“准入”和“清出”制度,提高造价工程师的整体素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加快企业定额的制订
107号令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这个条款阐述了承发包价的形成机制一方面是竞争形成的,另一方面是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基于这一机制,各个施工企业应该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先进性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内部核算的依据。是本企业已完工程数据的积累和提炼,并与施工方案实现双向反馈。做到项目划分细,功能针对性强,充分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性化的企业定额,这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后,施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企业个别成本只有以企业定额来衡量。并以各企业个别成本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工程价格。
三、增强价格信息服务
作为计价改革的重要配套环境,各省地市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造价价格和信息的管理与服务,推行工程量清单后,大部分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将随着市场行情定价。建设各方主体由于受人力、经费、渠道的限制,需要这方面的信息引导计价活动。同时,在价格的采集和更新方面都有困难,这也是以服务促进宏观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评定标办法应与造价改革同步
评定标是招标投标活动最重要的环节,在有效投标者中选择最合适的项目承包者。在工期、质量既定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实际上是标价的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评标工作要加大综合单价的评议。要扩大造价工程师参与评标的范围和人数,以便对报价进行分析核查质疑判断,选择经评审标价最低的承包企业。如采取选出三份最低标书进行评审,并对疑议的报价单位进行面对面询标的办法是个较合理的办法。
五、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计价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是个挑战。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因素较多,如施工条件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款等。另外,由于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机制,也要求计价人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和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机制。因此要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班和研讨班,给计价人员提供学习园地和学习机会,让大量计价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尽快适应计价改革的要求。
六、实施有效合同管理措施
实施有效合同管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措施,在目前市场不够成熟的情况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应加大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同时,要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使合同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
总之,工程计价办法的改革是个系统工程,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要求又要逐步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需要广大造价工作者在实践中共同推进工程计价办法的改革。
3、其他项目清单表包括哪些内容?请举例如何填写?
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分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部分,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金、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1、招标人部分: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结算时按实际完成情况调整;
材料购置金,是指招标人计划自行采购设备、材料的价款;
暂定金额,是招标人对无法明确报价的工程暂时确定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约定方式调整。
2、投标人部分:
总承包服务费,是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包括总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两部分,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统筹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如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协调、进度控制、管理安排、资料整理等:配合费是指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提供工料协助而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运输设备、临时设施的使用。、供施工用水电等。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零星工程量所计算的费用。工程竣工后零星工作费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所需费用结算。
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工程造价中对人材机价格报价有什么样的需求,该如何来解决?
答:我国加入WT0,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及市场运作水平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有赖于招投标体制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变革。由此,国家推出了“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标原则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由原来的静态指令性管理变革为动态的指导性管理,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成为主导思想,人材机的市场价格就成为建筑企业投标报价体现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体制的变革带来的工作模式的改变。执行工程量清单后,造价人员的工作将发生巨大的变化,那么工程造价中对人材机价格报价有什么样的需求,该如何来解决?
首先,在量价分离的情况下,人材机的市场价格从哪里来呢?一般是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建材商情或其他类似刊物能解决这些问题,但在新形势下这些刊物是难以满足要求的。
有关机构所发布的价格信息和定额含量一样基本是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作为参考当然没有问题,但要真正用于投标报价,由于其平均水平的特性,加上报价对价格的预测性方面要求较高,因此难以满足需求。而且随着改革的推进,造价管理机构站可能将不再发布造价信息刊物。
影响价格的因素很多,比如企业信誉、付款方式、采购量和采购时机等对价格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建材价格是个性很强的东西,不同企业采购同一个企业的建材,完全可能得到不同的价格。同时企业也通过实际采购反馈取得价格信息,或者是通过采购人员协助询价。前者得到的其实是静态的材料设备的历史价格,不能代表报价当时的价格水平,更不能判断价格走势,后者对于采购人员来讲一样面临如何询价的问题。
其次,还必须有一套价格的分析体系,用于辅助造价人员进行有策略的报价。造价人员的工作素质直接影响企业的盈亏,为配合造价工作,这套价格分析体系应该有两项功能,一是工程主材价格的分析判断。犹太人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一一“二八原则”。如一个企业20%的员工创造80%的利润,20%的员工获得了80%的报酬。在工程造价中,一般20%左右的材料设备占到工程材料设备总价的80%,是工程价格的主要部分。执行清单后,企业自主报价,这部分价格是体现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工程主要材料的报价策略。材料设备的价格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所以在投标时往往不能使用当时的价格,而是要预测采购时间的价格,分批采购的材料,还要进行分期预测价格加权平均处理,价格报的低,可能会使企业亏损,价格报的高,又可能失去这个标,由此建筑企业拥有一个分析主要材料价格走势的系统就是必然的;二是另外,由于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开放,建筑工程异地投标和异地采购等现象越来越多,许多材料异地采购后,加上运输费用比在本地采购要经济的多,特别是工程主要材料,使用经济的异地材料投标报价,无疑将增强企业投标的竞争力,这实际相当于从建材中间商手中抢利润,因此建筑企业也必须拥有一个工程主要材料的异地比价系统。
再次,还应有材料费用“组价”的辅导数据。量价分离后,企业自主采价往往得到是材料的出厂价,但在预算中材料单价= (材料采购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损耗费用)×(1+采购保管费率)一包装材料回收价值,若要将出厂价转化为预算价,就需要能借助软件或一个平台智能的实现这一过程,而这是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支持的。要进行准确的价格分析和判断,还应该了解大量的建材行业文件、动态等。从易用高效的角度出发,需要能将价格信息方便导入企业价格体系中,以便快速组价。工程量清单实施后,表面上预算工作是简单了,甲方提供工程量,乙方根据工程量进行报价,实际上对造价人员的要求提高了,过程更加复杂化,不依靠软件进行投标报价是很难想象的。在定额模式下,软件公司通常将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制作成可直接导人套价软件调价的数据文件,同样清单模式下,也需要能将这些市场价格整理成数据文件直接导入软件组价,而这就有赖于建立一套科学的、全国统一的、符合工程量清单特点的材料编码体系,当然如果能在价格信息源中结合这一体系,将会事半功倍。
5、网络技术能否满足价格信息的需求?
答:如果不能满足投标报价的价格信息需求,将为造价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甚至会制约工程造价改革发展的步伐。值得庆幸的是,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高新技术手段,它的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带来的历史性的机遇。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把分布在不同地理区域的计算机与专门的外部设备用通信线路互联成一个规模大、功能强的网络系统,从而使众多的计算机可以方便地互相传递信息,共享硬件、软件、数据信息等资源,互联网应用的核心就是共享与交换。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它为造价信息资源的跨地域共享提供了可能,而数据库、分布式对象等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上的运用,可以实现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分类、加工、处理和统计,提高信息资源的质量,方便人们快速检索需要的信息。
由于互联网信息容量大。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内容可变、易于维护等特性,我们可以借助数据库技术,建立易于查询的动态市场价材料库,随时可查询最新的材料市场报价。由于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法不但规定合理低价中标,而且要求建筑企业在投标时,要注明造价所涉及建材供应商的名称、资质等,因此我们可以将与此材料厂商相关的信息上传到网上。这样我们在查询材料价格时,便可以由材料链接到厂商的相关信息,进一步了解该企业的所有产品信息、企业简介、资质荣誉、历史业绩、联系方式等各种详细资料。另外,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强的特性,造价人员还可以就某条材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厂商在网上进行讨价还价!
利用互联网上信息可持久放置保存的特性,可以在网上保留大量的材料历史价格,通过编程建立分析体系,可自动在网上生成价格走势图,异地材料价格比较图等,帮助造价人员直观的分析材料价格动态,甚至还可利用计算机智能预测将来某一时间的 材料价格。当然利用互联网还可以收集大量的建材设备动态、法规政策,帮助造价人员了解行业便于决策。
为降低造价人员工作强度,提高效率,可以将科学的、统一的材料编码体系应用到网络数据库中,如此造价人员不但可以在网上实现材料价格批量查询,还可以和同样应用此体系的造价软件进行无缝连接,使得材料市场价可以方便导入计价软件进行组价。
1、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需做好哪些观念转变?
答: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工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今年工作的重点。我作为一名老的工程建设造价管理人员,深切地认识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行更需要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思想观念的转变。
第一、要认清现行工程计价模式的弊端。现行工程计价模式主要是依据国家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的划分原则,按照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进行定额套价,人工、材料、机械都是不变的,定额子目的消耗量不允许调整。虽然,近些年对工程材料实行了市场信息价的动态管理,但总体上还是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制度相差无几,企业主要是依赖政府部门制定的定额及定期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进行计价,而且,工程间接费、利润等的计取也是法定的。这种“活市场、死定额”不能体现企业的个别成本,不能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产生了依赖思想,不再注重搞好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再注重挖掘自身的内在潜力。简单就计价方式而言,建筑业实际上成了不承担经济风险的行业,只要能承揽到工程,企业就能产生利润。所以,:仁程的承发包成了社会的热门话题,工程领域的腐败现象也随之而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这种指令性定额计价模式的弊端愈发明显。
第二、要明确地认识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计价依据改革的突破口,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具体措施。作为国际通用的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业主根据设计要求,按照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项目划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施工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数量: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施工项目的工程数量,接本企业的施工水平、技术及机械装备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和所掌握的价格情况以及对利润追求的程度来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按照贸易总协定的原则,我国建设领域将在短短的几年内允许国外企业或者个人以提供服务的方式进入我国建筑市场,而且享受同等国民待遇,所以,我国建筑业将面临来自境外建筑企业强劲的挑战,竞争将更趋激烈,为了使国内企业尽快适应市场,建立一套与世界接轨的计价方法一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显得尤为重要,它能提高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这恰恰也是国内企业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第三、要快速接受“控制量、放开价”是价格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工程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 由过去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能有效增强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能力,变过去行政直接干预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管理,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新思路。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人、材、机消耗标准、间接费发生额度以及预期的利润要求参与投标报价竞争,还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的因素细化考虑到单价的确定上。投标人掌握了价格的决定权,同时也向投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那些使工程造价贴近市场,真正能体现建筑产品的真实价值的企业才能被市场接受和承认,也才能形成合理的利润空间。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加快技术进步,改善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成本,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竞争能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提高市场效率具体表现在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上。以往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均须计算工程量,而工程量的计算占整个投标报价工作量的绝大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了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需填报单价和计算合价,这样便大大减轻了投标报价的工作量。同时,也避免了所有的投标人按照同一图纸计算工程数量的重复劳动。
第四、要重视当前一段时间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培训及基础工作。虽然我国的世行贷款和外商投资项目已经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工程数量有限,范围较小,所以当前业主、投标人、造价咨询机构等市场各方主体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还存在着总体概念模糊、认识深度不够,重视程度不高,工程量清单计算方法掌握得不好的现象,实际工作中表现在各方理解程度差异较大、操作水平较低。针对以上情况,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十分重要,要让市场各方主体尽快熟知、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各级造价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举办培训班,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工程造价预(结)算执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同时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没有人、材、机的消耗量,客观上要求施工企业要根据自身施工水平、技术及机械装备力量、管理水平、设备材料的进货渠道等因素来编制内部定额,以确定本企业为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所构成工程实体需消耗的人、材、机及各项措施性消耗和管理费用的最低标准。企业内部定额是企业对自身生产水平的正确认识、是对所承揽建设项目实际成本预测的重要依据,它反映企业的个别成本,有了企业的内部定额,使报价不再盲目,避免了一味地降价或过高报价所形成的亏损或废标。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企业的内部定额,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企业必须尽快组织内部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在国家统一定额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施工组织、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科学地测算、确定人、材、机消耗量,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出人、材、机单价标准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策略,为本企业清单报价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五、要客观的看待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完善的地方。如工程清单计价可能使个别企业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的灵魂就是“合理低价”中标。目前我们正在对“合理低价”、“最低成本价”等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没有一个权威的、行之有效的东西。现在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与清单计价相配套的评标原则及办法。其中,有效的评标专家询标办法格外重要。评标专家询标就是指在评标过程中需要对投标书中有疑问的地方由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可以书面询问,也可以请投标人当面解答。通过询标,使业主、投标人能够较全面了解、掌握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原因,提高了评、定标的透明度、合理性和科学性,能有效地防治恶意低价竞标而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2、几种计价形式的存在其利弊是什么?发展趋势如何?
答:一、几种计价形式的存在及其优劣。
1、采用预算定额、采用报价消耗量定额和采用企业定额三种计价形式,既可能同时存在于某一时期,亦可分别存在于不同时期。这要看我国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规范的规定和各地区结合本地区情况实施该规范的要求和采取的步骤。
2、三种计价形式的优劣。在目前仍然处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采用预算定额计价必然高于后两种计价形式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相反,采用企业定额报价必然低于前两种计价形式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也就是说,采用企业定额所确定的建筑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能力,更符合参与国际性投标竞争的要求。这是因为:
(1)市场经济绝不是《镜花缘》里所描绘的君子国。商品交换更不会有买者嫌卖的贱、卖者嫌买的贵那样谦恭礼让。商品的售卖者总是希望从其售价中获得利润,商 品的购买者则想花费较少的资金买到优质适用的产品。因此,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在工期、质量都得到同样的保证的条件下,业主总是选择低价者中标。
(2)所谓“低价中标”的低价,不是指难以量化“合理低价”,也不是低价投标、高价结算的“虚假低价”,而是在同等程度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
(3)低价中标,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有的同志认为,“低价中标”可能导致建筑产品与其它商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存在着竞争,就会存在着供求矛盾,只要存在着有生产能力的供给量大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量的现象,建筑产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与其它商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品的等价交换只有通过不等价交换才能实现。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价值规律就是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配。
二、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就要向国际惯例靠拢,就要实施企业个别成本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正是我国建筑业面对国际大市场所采取的重要改革措施。但是,应该注意到,要想推行或鼓励企业定额报价:
1、必须创建国内的“低价中标”的建筑市场环境,只有允许“低价中标”,投标企业才敢使用企业定额报价。缺乏“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还按标底价的上三下五确定中标者,投标者即使具备了企业定额,也不敢以此报价,参与市场竞争。
2、要想创造“低价中标”的国内市场环境,就必须首先打开“合理低价”的思想桎桔。什么叫合理低价?有人解释为“不低于成本价”。马克思主义认为,成本价格就是生产费用或生产成本。是指由商品生产中实际耗费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构成的价格,即价值公式中的C+V。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部门内将有一个社会平均成本存在。但在部门内的诸多生产者之间,由于综合生产能力的不同,又各自有着不同的生产成本,即所谓的个别成本。那么,“不低于成本价”的“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若为“社会平均成本”,则先进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报价将受到排斥,保护了中等及落后企业,不利于我国建筑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若为“个别成本”,则众多个别成本中的哪一个为“合理”?鲁布革引水系统招标标底价为14958万元,工期为1597天。水电十四局等在满足工期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价为12132.7万元: 日本大成公司投标报价为8463万元,工期为1545天。从14958万元到8463万元,我们很难判定哪一个是不低于成本的价格。其中,水电十四局比标底价低18.8%,日本大成公司比标底价低43%,结果日本大成公司以最低价中标。1984年10月15日开工,1988年7月全部竣工,比合同工期提前了122天,降低了工程成本。实践证明,要想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创建“低价中标”的市场环境是非常必要的。
3、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报价应遵守哪些原则?
答: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的重大突破,会带来许多新的变化,尤其是对招标投标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投标者来说必须尽快适应这种变化,掌握投标技巧,调整报价策略。报价策略运用是否得当,不仅影响施工业能否中标,而且影响到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能否生存和发展。我们只有不断总结投标报价的经验和教训,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报价水平,在激烈的竞标中立于不败之地。就报价策略而言,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策略,同一企业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项目也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尽管如此,也有一些共同的策略可以遵循。他们是:
1、报价的基础价格要准确
我们在编制报价时,把人工单价、各种材料单价以及机械台班单价作为基础价格,利用行业或企业定额的消耗量及取费费率确定工程单价。因此基础价格的水平直接影响到总价水平,只有基础基价计算准确,才能保证总价的准确。
2、各项费率应可能足额计取
投标报价时所采用的综合费率,利润率和税率都将成为日后计算索赔费用的依据。为了将来能获得较高的索赔费,各项费率应可能足额计取。
3、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国际上常用的报价技巧之一,是一种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对不同分部分项工程采用不平衡报价的方法,从而达到既不影响中标,又能获得理想经济效益的目的。
(1)对那些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一些,这样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又存在多获利的机会。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而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小,对企业利润影响也不大。
(2)对能先结算:工程价款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其单价可适当高一点,以便加快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如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其报价可适当低一些。
(3)估计施工过程中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价可适当高一些,这样对总报价影响不大,在工程施工时可以增加收入;对施工中会减少二正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低一些,即使降低报价,在施工中减少的收入不会太大。
(4)估计暂定工程,对以后一定要施工的部分,其单价可高一些,估计不会施工的部分单价可低一些。
(5)对工程内容做法说明不清楚的项目,或有漏洞的地方,其单价可低一些,以利于降低工程总报价和工程素赔。
4、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合理、可靠
在做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时,应做到施工方案可行、施工工艺完备、施工设备配备合理、工程单价所选定额子目正确、所报单价合理可靠,与类似工程相比出入不大,符合常规,否则容易导致业主对投标单位实际技术水平发生怀疑。
4、在国际投标报价技巧上,除了不平衡报价外还有哪些方法?
答:在国际工程投标报价技巧上,除了不平衡报价方法外,一般还有多方案报价法、采用突然降价法、先亏后盈法、许诺优惠条件法、争取评标奖励法等。
一、多方案报价法
有时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果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的额度。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投标者这时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理想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这种新的建议可以降低总造价或提前竣工或使工程运用更合理,但要注意的是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以供业主比较。
增加建议方案时,不要将方案写得太具体,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业主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商,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或过去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因为投标时间往往较短,如果仅为中标而匆忙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建议方案,可能引起很多后患。
二、采用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报,因之用此法可以在报价时迷惑竞争对手。即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到快要投标截止时,才突然降价。采用这种方法时,一定要在准备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考虑好降价的幅度,在临近投标截止日期前,根据情况信息与分析判断,再做最后决策。采用突然降价法往往只降低总价,而要把降低的部分分摊到各清单项内,可采用不平衡报价进行,以期取得更高的效益。
三、采用先亏后盈法
对于大型分期建设的工程,在第一期工程投标时,可以将部分间接费分摊到第二期工程中去,少计算利润以争取中标。这样在第二期工程投标时,凭借第一期工程的经验,临时设施以及创立的信誉,比较容易拿到第二期工程。但第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时,则不可以这样考虑。
四、采用许诺优惠条件法
投标报价附带优惠条件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招标人评标时,除了主要考虑报价和技术方案外,还要分析别的条件,如工期、支付条件等。所以在投标时主动提出提前竣工、低息货款、赠给施工设备,免费转让新技术或某种技术专利、免费技术协作、代为培训人员等,均是吸引招标人、利于中标的辅助手段。
五、争取评标奖励法
有时招标文件规定,对某些技术指标的评标,可以提供优于规定的指标值,评标时能给予适当的评标奖励。因此,投标人应该使招标人比较注重的指标适当地优于规定标准,可以获得适当的评标奖励,有利于在竞争中取胜。但要注意技术性能优于招标规定,将导致报价相应上涨,如果投标报价过高,即使获得评标奖励,也难以与报价上涨的部分相抵,这样评标奖励也就失去了意义。
在工程量清单实行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显示自己不同于别的竞争对手的核心优势,在报价降低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最大的利润是每个投标人关注的焦点。投标人首先在工程投标报价时,主要应该在先进合理的技术方案和较低的投标价格上下功夫。同时投标人在利润和风险之间做出正确的决策,但是还有其他一些策略和投标技巧对投标报价起辅助性作用。投标人应当运用这些策略和技巧尽可能地规避及防范风险。
其次,有经验的投标人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特别关注,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及工程内容会进行特别详细地分析研究,在分析研究过程中,即使确认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有错项、漏项及施工过程中定会发生的变更及招标条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也不会正面变更或减少条件,而是利用招标人的错误进行不平衡报价等技巧,为中标后的索赔留下伏笔,中标后以求得最大的利润。
因此,投标人只有很好地运用策略,才能对投标报价正确分析,并能果断地做出决策。从而保证在最低价中标的情况下获得预期的利润。
1、工程量清单由谁编制?
答:《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同时明确“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来编制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编制出拟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随招标文件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项目进行报价。
具体到编制人来讲,必须是经过国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才有资格进行编制,因为从工程量清单格式的要求,清单封面上必须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2、工程量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个拟建项目的全部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而必须采取的一些措施性方案的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是招标人提出的一些与拟建工程有关的特殊要求的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有通用项目清单和专业项目清单。通用项目11条;建筑工程项目1条;装饰装修工程项目2条;安装工程项目“条;市政工程项目7条。通用项目清单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二次搬运、模板及脚手架等。专业项目清单根据各专业的要求列项。其他项目清单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服务费等四项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根据设计要求列项,对《计价规范》中的列项,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增减。在三部分清单项目中,主要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数量准确,避免错项、漏项。因为投标人要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如果工程量都不准确,报价也不可能准确。因此清单编制完成以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校核外,还必须要由其他人审核。
二是随着建设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项目,编制人可以作补充。
三是《清单规范》附录中的9位编码项目,有的涵盖面广,编制人在编制清单时要根据设计要求仔细分项。其宗旨就是要使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项目划分清晰,以便于投标人报价。
四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一项涉及面广、环节多、政策性强、对技术和知识都有很高要求的技术经济工作。造价人员必须精通《清单规范》,认真分析拟建工程的项目构成和各项影响因素,多方面接触工程实际,才能编制出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
4、如何认识从“计价办法”到“计价规范”?
答: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从来都是以文件形式发布,通常称为“办法”。此次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则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为“规范”。为什么用“规范”,在此之前曾经存在过一定的不解。通过学习和思考,经历了一个认识变化的过程。
首先,从政府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来看,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的调整,都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该管什么和不必管什么。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和本系统内应制定“游戏规则”。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摆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时还要做企业的“婆婆”和“家长”的多重角色。政府主管部门要做好“裁判员”,当然必须要有“裁判法则”。因此,制定“游戏规则”以规范有关各方行为是必然之举。它是引导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平台的必然要求。“游戏规则”的一般要求,包括“必须怎么做,可以怎么做,不宜怎么做和不许怎么做。”再扩展的话,还包括违反“规范”的罚则。这些“规则”以前也有,称之为“办法”、“规定”,是以文件形式发布。随着与国际习惯做法的逐步接轨,原先的许多做法需要变革。那么我们仍然需要的一些“规定”应该以怎样的形式表现呢?应该承认“规范”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它基本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意志,综合包容了“强制性”、“推荐性”和游戏参与者行为必须遵循的“规则性”。如此,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即遵循深化改革和市场发展规律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游戏规则,一一游戏规则较好的载体是一种“规范”,一一从而制定《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应该是一条清晰的思路。
其次,存在的疑问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适合于使用“规范”这一形式。众所周知,我国很长时期对技术工作和行政工作的管理是有所不同的。“标准”、“规范”从来都运用于技术管理。而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则使用“办法”、“规定”。诚然,技术管理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着区别,在理论方面也还可以探讨,但有其共同点,它们都是管理工作,可以互相借鉴与交流,这是一;第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的行政行为也要符合国际惯例,而“标准”与“规范”是国际上普遍被认可和接受的;第三,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具备的精神之一,就是探索与创新。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中,也同样会碰到难题,而解决这些难题,应该在观念上有新突破,在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形式上都应该有所创新。我们暂且不下结论,就说它一定是完美无缺的,是绝对正确的。至少,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积极的创新的探索。
第三,我们还可以分析一下它的客观可行性。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归类于行政管理,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使用技术管理的“标准”或“规范”的时候人们会感到不适。其实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归类于行政管理类,也不是很准确的。工程造价工作实质是一种技术经济工作,技术管理与行政管理兼而有之。我们原先称之为“定额”的内容,不仅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社会平均消耗量和政府规定的单价、还有费用定额等,融为一个整体。我们也应清楚,“定额”的本质是一种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标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放开,定额单价,费用标准可作调整。即使如此,施工生产时的消耗控制标准仍然是需要的。目前在大多数或绝大多数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自己完整的消耗标准前,仍要由政府编制和发布消耗量水平,我们可以把它视为一种推荐性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再加上若干强制性条文,形成“计价规范”,应该说也有其一定的客观基础,也应当是可行的。
5、如何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
答:搞清楚并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关系,是具体实行《计价规范》的一个关键。当然,首先还需要分清原先的定额计价与现在所讲的消耗量标准的区别,从而最终处理好操作中的具体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理解的是,现行定额或准备重新编制的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传统观念上的定额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消耗量水平、单价、费用定额的项目和标准,而现在谈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关系中的“定额”,仅特指消耗量水平(标准)。原来的定额计价是以消耗量水平为基础,配上单价、费用标准等用以计价。而工程量清单虽然也以消耗量水平作为基础,但是单价、费用的标准等,政府都不再作规定,而是由“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虽然同样是以消耗量标准为基础,但两者区别是很大的。可以进一步理解为,目前政府仍然发布的消耗量标准不仅仅是推荐性的,还应该是过渡性的。建筑施工企业竞争的实质是劳动生产率的竞争,而劳动生产率高低的具体表现就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消耗标准,它反映了一个企业的消耗量水平,所以在淡化政府定额之后,企业应该建立自己的定额一一即消耗量标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抛开政府发布的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而使用企业自己的消耗量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基础,编制出反映企业自己的消耗水平,反映企业实际竞争能力的报价书。
当然,就目前阶段而言,在企业还没有或没有完整的定额的情况下,政府还需要继续发布一些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供大家参考使用。这也便于从定额计价向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转移。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广还将有助于进一步淡化政府发布的平均消耗量定额,从而推动企业建立自己的消耗量标准。
其次,要理解工程量清单与定额的关系,还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量价分离”。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改革中的一个热点,也有些同志认为量价分离是工程造价工作改革的一个标志。一些定额的重新修编或是有一些改革举措的出台,经常会遭遇到这样的提问,“是不是量价分离了”?本来,量价分离所表达的意思,是政府定价已经取消,量价合一的模式必须改革,是对改革的一个总体要求。随着工作的具体化,一些地方的新版定额不再出现基价或合价。这本是一种表现形式,也都引发争议。主张列出“基价”的同志认为,应从方便操作的原则考虑及满足长期的习惯经验。我认为,上述做法从程序步骤上来看是可行的,结果目的也能达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的四统一要求也是能够满足的,这个问题解决了,计价规范和定额衔接上了,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综合单价法将是非常顺利的。
当然,真正贯彻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做,并应该力争做好。一个是消耗量定额的修编工作:一个是价格信息工作。这两项工作虽是常规工作,也有相当的工作基础,但从推行和贯彻《计价规范》的角度讲,应该对它要求更高,做得更好。
全面施行《计价规范》,还有两项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个是《讨价规范》在招投标阶段的真正贯彻。招投标工作虽然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为主,但是组成招投标文件的有关造价资料大部分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如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过渡时期的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等;还有《计价规范》中某些条文内容的具体化等,我们提供的原始资料越完整、越周全,招投标时就可能越顺利、越方便。这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投标阶段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个就是做好施行的监管工作。《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在造价管理工作中必须得到切实地执行,以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是否执行和执行情况进{亍监督检查。如何从组织上、制度上、方法上建立起监管体系,是一项新的工作,也需要认真探讨。由此充分说明,地方造价管理部门不是无事可做,而是有许多工作要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形式出台,是一个新事物,作为一个改革探索的产物,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十全十美,也可能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某些条文的表述,表格的设置等方面还有待商榷。但是它肯定是积极的、健康的和向上的,它对我们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大局和创新的观点出发,工程造价行业的每个人都应该相信这是一件好事,都有责任在推行工作中尽自己的一份力。
1、贯彻《计价规范》对我市评标工作有什么影响?
答:《计价规范》的有些要求与以往的处理出现了不同,这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计价规范》规定,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这与我市以往不许修改清单的任何内容的做法有出入,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定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措施性项目如何评标提出了新的问题。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零星项目费用、预留金等完全是招标人预估的,总承包服务费也有可能只报出费率,这些均造成工程总造价的意义出现了变化。如果评标时,仍旧过分关注工程总造价,而忽略其他方面。评标将出现偏差,有可能会错过更具优势的承包商,这将会造成招标人的损失。
3、以往的评标过程中,技术标和商务标评标是分离的,主要原因是以往的商务标评标一般无须关心施工方法和工艺。执行《计价规范》后,投标人施:工方法和工艺的选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将非常直接,也将成为判断报价是否合理的基础。因此,必须将技术标和商务标配合进行评标,才能做到合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改变。
4、对于一般工程,招标人都希望了解清单项目的费用构成情况,要求提供单价分析资料,投标人商务标的内容和份量将增加:而且一个清单项目综合了原来的多个子目,有时部分子目(如土方)会在不同清单项目中重复出现。评标工作将增加,重复工作也要增多,评标所需时间将有所延长。
5、承包商按企业定额报价时,评标专家对工程成本的判断更加困难,需要更多地了解市场价格和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
6、评标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评标的关注点较多,但定标的重点还是在汇总造价,目前措施项目的内容有所增加,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也就增大了,同时投标人还可对其进行修改,若投标人压低措施项目报价,提高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报价,而且总价较低(即措施清单项目与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不平衡报价的新情况),最终工程变更又较大的话,结算造价将较难控制。
另外,措施项目报价是否也会存在低于成本的问题呢?等等。
综合分析,《训‘价规范》的执行对评标的影响是最大的,这里就此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值得仔细地研究。最好的对策是,调动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争取在短时间内制订出更多的可行的、并且能够满足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不同特点的工程要求的评标办法。该办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同时加强对措施项目报价的分析,并综合考虑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报价和费率。总之,要对构成商务标的各种成分分别对待、综合判断、科学评判。
2、贯彻《计价规范》对我市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有什么影响?
答:深圳市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已经有十多年,虽然以前的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的有些区别,但对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管理的影响是相同的,这个影响早已经被深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接受,所以贯彻《计价规范》在这个方面对深圳的影响是有限的,应该说大家都会比较适应。但是,个别具体的规定也还有一些新的影响。
1、《计价规范》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执行规范。由于《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对直观,计量简便,并且要求投标报价充分地考虑风险,计量的错误和可能的签证将大大减少,合同纠纷将相应减少。
2、由于同上的原因,合同实施过程中,进度款的核实和支付工作量将减少,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分歧也将减少。
3、《计价规范》第4.0.9条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这是一条很重要的规定,与深圳市以往的合同文本中的相关规定有较大的差别,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原则。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承包商对于工程量差别较大的工程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个项目的报价,由于要考虑施工组织、重复工作、利润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会是完全相同的。规定中允许工程量出现较大变更时重新约定工程造价是非常合理的,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结算原则的表述要进行修改。
3、贯彻《计价规范》对我市工程施工管理有什么影响?
答:基本建设的项目施工管理主要是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的管理。那么推行《计价规范》后,对施工管理有何影响?主要有如下方面。
l、大量的实践已经表明,深圳市早已采用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为工程施工管理带来了重要的和积极的影响。工程的施工管理主要就是质量管理和造价管理,由于采用综合单价法,工程进度款的核拨、一般的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的确定、现场签证价款的核定等往往成为了很简单的计算,无须单独编制工程造价计算书,减少了劳动强度和出措的可能,大大缩短了造价管理的工时,提高了效率,间接地促进了质量管理,对工程整体的施工管理大有好处。
2、一般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关注的是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而且以往工程的大部分的计量工作是由监理工程师完成的,但执行《计价规范》后,由于工程的计量不再是按照工序的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一般的监理工程师如果没有学习和研究《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将无法正确地完成计量工作。由此,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将日益突显,这实际上是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真正地加入到工程施工管理中来的机会,也是造价工程师提高自身地位的一个契机。
3、由于招标人风险降低,施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签证情况将大幅度减少,具体的管理工作将相对减少了一一些。
贯彻《计价规范》对工程施工管理带来的影响是非常积极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诸多方向将因此受益。
87、贯彻《计价规范》对我市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有什么影响?
答:执行《计价规范》,多数合同将是单价合同,除非工程量出现较大的变更要重新约定清单项目的造价或者出现新的项目需要确定其造价,工程的竣工结算将相当简单,只需确认有关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汇总计算总造价即可。
另外,由于招标阶段的工作更加细致,同时招标人的风险大大减少,出现承包商要求签证的情况将减少,有关的工程造价纠纷也将减少,工程的竣工结算也将变得简单。
以上两个方面都将大大缩短工程结算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因此也就有望通过贯彻《计价规范》,更好地解决工程款不按时支付甚至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在国际工程发承包的实践中,“索赔”是承发包双方惯用的做法。然而,在我国一直难以推广使用。究其原因有:建设方不准索赔、不懂索赔:施工方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管理方和司法方无依据可以处理索赔。这样,尽管提倡“索赔”已有十多年的时间,结果收效甚微。执行《计价规范》后,将为工程索赔提供法律的依据,有利于索赔工作的开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利。
88、实行《计价规范》后对造价工程师提出了哪些更高的素质要求?
答: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中的原则,造价工程师是在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有关部门,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中负责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因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该是一种精通造价、管理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除去掌握工程投资、造价管理方面的知识外,还要具备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中国加入WT0以后,至少还要掌握一门外语和一些有关于国际金融方面的知识。
以上是从总体方面讲,具体到《计价规范》实施以后,对造价工程师的素质要求是应该全面地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组价、以及工程量清单软件应用等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
首先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能力。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但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中介机构,最后落实到个人,还是必须经过国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才有这个资格。
1、深圳市一直实行“三个标书”计价,贯彻《计价规范》中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计价规范》中的费用分类方法,深圳市取消了“三个标书”的计价办法,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进行计价。为了更好地使用《计价规范》的表-格,在采用《计价规范》的清单格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少量的调整,主要是这样几个方面:
1、与深圳的“一号标书”比较,《计价规范》的“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增加列入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项目。我们对此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深圳工程的计价特点,将原有的“工程保险费”等费用也补充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2、“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与“二号标书”的形式是相似的,主要的不同在于各自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
3、《计价规范》增加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将原来可列入“二号标书”的预留金、零星工作项目等有关内容作为其他费用列入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4、“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与“三号标书”均为单位工程的造价汇总表,但由于费用分类不同的原因,汇总的内容略有不同。
2、在贯彻《计价规范》中,深圳市对现行计价标准作了哪些重要调整?
答:除了取消“三个标书”计价方法外,是造价管理站还就有如下方面作了重要的调整:
1、由于费用划分的调整,对《综合价格》的费用构成进行分析,重新测算公布了管理费率、规费等。特别是在规费方面,进行了仔细的测算调整。
2、停止了《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的执行,对于部分缺项的内容,提供了参考的处理办法。
3、对暂定金额、总包服务费、赶工措施费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通过测算给出了部分费用的推荐值。
4、对《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加以区分,避免了混淆概念。
5、对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更好地完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尽可能地简化并统一各专业工程综合价格的计算公式,对各专业综合价格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来“主材”与“辅材”的不同处理,并对机械费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管理费的计算基础之一。
6、调整了管理费的发布方式。
在重新测算公布管理费率的同时,考虑到管理费的动态因素特性以及不同工程、不同施工单位的巨大差异,将管理费率的发布方式修改为公布参考的费率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的动态形式。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费支出情况,不定期地测算公布参考管理费率参考范围和推荐管理费率,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采用。
7、对各专业给出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参考值。
管理费调整后,“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列入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费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确定可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约定,依据工程实际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参照相关计价标准计价。无具体约定时,市造价管理站综合测算给出了参考值。
8、调整了利润的发布方式。
对目前建筑市场的利润重新进行了测算,并且考虑利润率的动态特性,将利润率的发布方式改为公布参考利润率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的动态形式。造价管理站将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不定期地调整公布参考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利润率,由各方自主取定。
9、甲供材料处理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正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甲供材料)的价款,而《综合价格》中的利润是由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四项费用(工、料、机及管理费)作为计算基础的,因此,甲供材料应在利润计算完成后,从项目综合单价中按原价扣减,集中列入“其他项目情单计价表”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中,汇总后统一参与计算税金。对此要特别注意,既不要少算又不要多算。
10、对工程计量、计价软件的调整
为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对深圳市的工程计量、计价的软件进行了调整,对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主要包括(1)建立清单库:(2)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计价体系的联系;(3)修改标准数据库规范和数据交换规范。
3、执行《计价规范》对我市招标计价活动有什么影响?
答:执行《计价规范》对招标工作的影响较大,特别是计价活动的影响。
1、招标文件
由于《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一些费用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需进行重大的修改,主要在清单格式、计量规则以及更加明确的要约等方面。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计价规范》。由于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变化,无论是否采用计量软件计算工程量,计算的工作强度和难度都将大大减少,出错的机会也大大减少,招标人在提供的工程量的准确性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
(2)由于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了调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起了变化,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招标人需在零星项目、预留金、甲供材料清单、暂定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以及要求投标人报价的主要设备材料等方面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比如由于总承包服务费的报价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招标人最好能对报价方式提出明确的要求。
(3)总的来说招标人的总工作量减少,可以比较成熟地考虑其它要约。要约更明确,风险减小。
(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招标文件中必须对一些可能引起歧异的问题加以明确。
4、执行《计价规范》对标底编制有什么影响?
答:工程招标一般都需要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投资者)对拟建工程施工所需要费用的预测值、期望值或控制值。
1,标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对于需要编制标底的工程,标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有一定的强制性,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规定进行,并且要符合建设部107号令的要求。
2、采用现行的(综合价格》编制标底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采用《综合价格》配合《计价规范》计价时,主要的问题是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不同造成的,会出现以下五种情形:
(1)算量方法完全一致。
(2)』:程量计算规则不同(包括单位不同)。
(3)清单合并了《综合价格》的多个子目。
(4)清单拆分了《综合价格》的某个于目。(很少大概在10个以内)
(5)《综合价格》没有子目的。
除第(4)种情况外,可总结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综合价格工程量×子目综合价格单价)/清单工程量
第(4)种情况,可以通过调整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解决问题,但需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就当作《综合价格》没有子目的情况处理,标底编制时进行分析估算。
3、编制标底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依据《综合价格》进行标底编制时,与以往的标底编制程序比较,增加了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实际施工)的工作。实阮上,这是对标底编制人员提高了要求,他必须比原来要更加熟悉施工技术,特别是主要项目通常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2)关于措施项目清单,虽然《综合价格》就一些通常性的项目给出了参考的计价依据,但是对于特殊的工程,需要增列特别的措施项目时,标底编制人员仍应具有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判断的能力,适当考虑有关费用,这也对计价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由于对费用进行了重新划分,在计算不同清单的有关项目的费用时,要注意避免重复计算,要注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特别是招标文件中对《计价规范》中允许调整的一些方面的具体处理方式的说明。
(4)贯彻《计价规范》对标底编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计价专业人员的要求提高上。有关机构和企业人员要切实加强学习,只有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提高素质、减少依赖,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否则将被社会淘汰。
5、执行《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有什么影响?
答:总的说来,贯彻《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的影响比较大,投标人对价格的分析工作将大大的增加。
1、投标报价的原则和方法
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编制有足够的自主权,《计价规范》中要求要“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投标人不能再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方法进行报价,须主动结合工程实际和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经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报价,充分竞争。
2、投标报价时需注意的问题
(1)投标人的报价要切实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特别是要注意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对《计价规范》有关内容的调整或明确。
(2)投标过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确定施工工艺和施:正方法,计算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详细分析清单项目单价的构成:另一种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工程的具体情况考虑利润水平,进行粗略分析报价。当招标人要求填写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时,后一种情况将变得不可行。
(3)投标人要非常注意技术标和商务标的配合,按照技术标中确定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来编制投标报价。报价中采用的施工技术如果与技术标不一致,可能出现废标。
(4)由于措施项目清单是按项计量的,招标人不提供与此有关的计算基础,实际的措施项目工程量须投标人进行详细分析,确定报价,并自负其责。投标人要谨慎分析,理性决策。
(5)投标人要注意存在甲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的报价和利润的计取问题。不可重复计算也不能漏算。
(6)若招标人要求填写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篇幅将大大增加,投标工作将比较繁杂。
总的来说,将实实在在地增加投标人的工作。这些工作的增加是应该的,正好反映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引起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市场形成价格。对此,所有的承包商要引起注意,特别是有关的计价人员,不能再成天抱着定额和书本抄来抄去了,要主动全面地了解自己企业的成熟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人员配置、管理机制、施工组织的习惯等多方面的情况,从本企业的历史业绩中获取信息,准确地分析和定位,想尽办法报出切合企业实际的报价来,并积极地作好准备,接受评标专家的询标。
1、深圳市如何贯彻执行《计价规范》?
答:深圳市建设局于2003年6月30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即深建字[2003]54号文件),对深圳市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主要有:
一、市造价管理站可根据《计价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编制发布《计价规范》的补充规范,与《计价规范》一并实施。
二、市造价管理站负责编制发布计价办法、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消耗量定额、综合价格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
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四、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补充规范。
五、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的施工方法以及市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六、投标报价应当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消耗量定额、综合价格等自主确定。
七、非招标工程可参照执行《计价规范》或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八、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对我市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市建设局文件的精神,以深建价[2003]22号《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对我市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的具体措施、对现行的计价办法如何与《计价规范》协调、《综合价格》与《计价规范》的配合使用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计价规范》在我市推行。
2、《计价规范》与深圳市的“综合价格”计价法有何联系关系?
答:深圳市从1989年12月1日起就实行“按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报价的方式”(见深府办119891932号文件“深圳市招标工程计价办法”),采用“三个标书形式报价的方式,从1994年1月1日起推行《综合价格计价法》(见1993年报1月10日市人大通过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这样,深圳市招标工程计价办法与全国各地有别,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上先走一步。现在,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已施行,那么《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计价法》有何区别?:二者又有何联系?
一、{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定位:
《计价规范》是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的国家标准,是建没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格式。
“综合价格”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计价规范》是全国范围内计价行为的规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综合价格”只是深圳市工程计价的标准。
二、《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价规范》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简称“清单计量规则”),它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一般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
“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综合价格计量规则”),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选定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完成规定工作内容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实际的工程量,进而核定其工、料、机消耗量,分析其价格和费用构成以及综合单价而制定的计量规则,是运用“综合价格”进行工程计价时应遵循的计量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是在确定施:上工艺和施上方法的基础上,实际施工完成的十程量。
三、《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配合:
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深圳市现行的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是招标人编制我市建设工程标底的依据,也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因此,按照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形成的“综合价格”体系是配合《计价规范》进行工程造价分析的重要而有效的依据。
参照“综合价格”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应以按“清单计量规则”计算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简称“清单工程量”)为对象:以所参照的“综合价格”相应子目为依据。分析该清单项目在按“综合价格计量规则”计算时的相应工程量(简称“综合价格工程量”),利用子目综合价格计算出合价,然后与清单工程量相比,最终形成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表述为:
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子目综合价格工程量×子目综合价格)/清单工程量
由于“综合价格”与《计价规范》在具体项目设置上的一些差异,造成了“综合价格”在个别方面与《计价规范》存在不配合的问题。如现行“综合价格”中个别子目在《计价规范》中是分为几个项目的,在运用“综合价格”对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时造成困难,目前的处理方式可利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可灵活调整的特点,将《计价规范》中分散的几个项目的内容通过对其工程内容的调整进行整合,实现与现行“综合价格”的配合,从而便于运用“综合价格”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分析。同时,市造价管理站对现行综合价格进行修编,将对这些子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以完全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
3、在深圳市“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报价必须填报“措施项目清单表”、“其它项目清单表”、“规费表”等,在深圳地区这些项目有哪些具体内容?
一、措施项目
(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
管理费调整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即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其内容包括施工单位,临时设施•、所有涉及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费用等。
“临时设施”是施工单位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用或摊销,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现场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
“安全施工”是指按照现行施工:安全规程及规定所搭设的一切安全设施。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文明施工”是为满足《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建施[1998]41号)的要求而采取的一切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确定可由工程有关各方自主约定,依据工程实际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参照相关计价标准计价,无具体约定时,可以“分部分项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以及“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混撅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的费用合计为计算基础。
(2)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是指除“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外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费用。
(3)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建设单位为缩短合理-工期要求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增加的费用。合理工期内因施工工序需要连续作业的夜班施工增加的降效费、照明设施及发放夜餐补助等费用己包含在“综合价格”中。
(4)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是指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施工单位为满足工期要求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夜间施工增加费”。
二、其它项目清单:
(1)预留金
预留金是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列入其他项目清单中,一般不应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
(2)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招标人(建设单位)为可能不能明确报价的:工程暂时确定的金额,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修改,结算时,应按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调整。
(3)总承包服务费:
当招标人(建设单位)要求分包部分工程时,作为总包单位的投标人可根据分包工程的情况和招标人的要求在投标人费用部分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该费用根据双方约定可包括总分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其中总分包管理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和分包单位实施管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安排、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等;配合费是指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现有设施所需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可包括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现有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临时水电管线及总包和分包约定的其它费用等。当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时,应不包含在招标人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中。
(4)招标人采购材料
《计价规范》规定,分部分项:正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建没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甲供材料)的价款,而“综合价格”中的利润是由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四项费用(工、料、机及管理费)作为计算基础的,因此,甲供材料应在利润计算完成后,从项目综合单价中按原价扣减,集中列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中,汇总后统一参与计算税金。
三、规费
“规费”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交纳的费用。
“规费”在单位工程汇总表中单独列项,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
“规费”一般有:
(1)工程定额测定费
(2)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如污水排污费和超标废水、废气、噪音等排污费。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5)临时占用绿地费
(6)绿化补偿(赔偿)费
(7)其它
4、深圳市的现行具体做法和改革思路与《计价规范》有哪些相吻合的方面?
答:由于深圳市在工程计价改革中进行了多年的尝试,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些做法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因此深圳市目前的许多具体做法和改革思路与《计价规范》是相吻合的,分析一下,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价规范》中要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可以说是肯定了我市在国内首先推出的“综合单价”的计价模式。
2、《计价规范》的核心是工程量计算规则,该规则计算对象主要是工程实物,不考虑施工方法对工程量的影响,虽然部分规则的处理对此体现得不够充分,有可能影响计价和工程管理,但方向是明确的。深圳市之前提出的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与此不谋而合,所以应该说确定的具体的改革方向是一致的。
3、《计价规范》确定的统一量的计算、提供计价的参考、肯定消耗量定额的参考意义、提倡企业编制企业定额自主报价、要求标底的编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等,这与深圳目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4、《计价规范》将管理费中的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费用剥离,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与我市近期推出的将“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争相适应,通过对管理费率进行重新测算和调整即可完成,相信计价人员能够比较适应。
5、深圳市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计价办法改革要做到:“统一工程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工:程量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工程消耗量标准”的五统一,与《计价规范》强调的“四统一”是一致的。
6、深圳市工程造价管理和改革提出要建立“企业自主定价、市场形成价格、政府间接调控、社会全面监督”的价格管理体系,与《计价规范》的“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5、深堋市的现行的具体做法与《计价规范》有哪些不同的方面?
答:实际上深圳市目前的做法已经能够很好地适应《计价规范》的要求,但在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内的一些具体的细节上还有些不同:
1、《计价规范》中的费用分类方法与我市各专业的费用分类方法(即“三个标书”)略有个同。
2、《计价规范》中改变了原来的费用构成,将管理费中的临时设施费等剥离,归入“措施项目清单”中,与综合价格的费用构成不同。要适应其改变,需重新测算公布管理费率。
3、《计价规范》与我市2003年初出台新的“市政工程计价标准”的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相似,但有些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强制执行《计价规范》的规定,需对我市新标准中的《市政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进行修改。
4、{计价规范》中要求,在工程量变更较大时(超过一定的幅度),项目综合单价需重新核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平衡报价对承发包双方造成损失,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与我市目前很多工程的惯常做法不同,尤其是政府工程。我市的惯常做法是,通过招投标确定综合单价之后,无论工程量有多大的变更,综合单价均不调整。
5、《计价规范》中允许投标人投标报价时修改“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内容,与我市现行的规定有一定的抵触。
6、《综合价格》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目前没有任何资料加以区分,可能会混淆概念,对计价人员造成不良影响,需要谨慎对待。我市本已加以区分,将后者命名为“工程实物量计算规则”,但由于《计价规范》的强制性,必须要与其统一,可能要还原成《计价规范》中的说法。
1、按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价办法,计算出投标报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投标策略,提出更有竞争力的报价。可以说,投标报价对投标单位竞标的成败和将来实施工程的盈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l、投标人:《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编制原则和方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投标单位真正有了报价的自主权,但企业在充分合理的发挥自身的优势自主定价时,还应遵守有关文件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投标报价①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②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计价规范》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3、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了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清单项目费、其他清单费和规费、税金。由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工程造价的计价程序、项目的划分和具体的计量规则上与传统的计价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施工单位应加强学习,及时转变观念,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1)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初期,各施工单位应花一定的精力去吃透清单计价规范的各项规定,明确各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各项费用的组成筹,投标时仔细研究清单项目的描述,真正把自身的管理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等落实到细微的清单项目报价中。
(2)注意建立企业内部定额,提高自主报价能力。企业定额是根据本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通过制定企业定额,施工企业可以清楚的计算出完成项目所需耗费的成本与工期,从而可以在投标报价时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报价导致最终亏损现象的发生。
(3)在投标报价中,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因此投标企业应仔细填写每一单项的单价和合价,做到报价时不漏项不缺项。
(4)若需编制技术标及相应报价,应避免技术标报价与商务标报价出现重复,尤其是技术标中已经包括的措施项目,投标时应注意区分。
(5)掌握一定的投标报价策略和技巧,根据各种影响因素和工程具体情况灵活机动的调整报价,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依据工程量清单如何编制标底?
答: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在方案、质量、工期、价格、措施等方面自我预期控制的指标。
1、编制人。与工程量清单一样,招标标底一般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2、编制原则和方法。在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中,对招标标底的编制做了规定,指出标底应根据:①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②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计价规范》中进一步强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条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进行”,并进一步规定“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3、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时应注意的问题
(1)各有关单位和计价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则和清单招标的实质。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程序是基本保持不变的。不同的是招标过程中计价形式和招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应的评标办法等有所变化。只有正确理解了清单招标的实质才能真正体现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才能使工程量清单招标顺利得以推行。
(2)若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标底是同一单位,应注意发放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与编制标底的工程量清单在格式、内容、描述等各方面保持一致,避免由此而造成招标的失败或评标的不公正。
(3)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
(4)注意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成,避免重复计算。
(5)注意技术标报价与商务标报价不得重复,尤其是在技术标中已经包括的措施项目报价,在列措施项目清单及做标底时应避免重复报价。
3、如何理解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投标的关系?
答:《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确立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竞争已成为建设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在招投标工程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正是目前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根本措施之一, 同时也是我国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工程量清单是指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也就是说,工程量清单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以此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以及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投标报价,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而工程量清单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工程量清单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正程量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单位负责统一提供,从而有效保证了投标单位竞争基础的一致性,为投标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基础,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
2、工程量清单招标体现了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工程的不确定性和变更因素多,工程建设的风险较大。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单价、成本等负责,而对工程量因变更或计算等原因引起的错误不负责任,这部分的风险应当由业主承担。也就是遵照谁引起的风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因而工程量清单招标符合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科学、公正评标。在传统的招标投标方法中,标底一直是个关键的因素,标底的正确与否、保密程度如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公开的,且统一了报价口径,有利于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分析比较,真正做到择优选择中标人。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控制工程索赔。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以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由于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数量变化、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以及取费等变化而调整,起到有利于控制工程索赔的作用。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由于质量、工期、造价、工期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投标企业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不仅要考虑工程本身的实际情况,还要求企业将进度、质量、工艺及管理技术等方案落实到清单项目报价中,在竞争中真正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
4、当前在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计价规范》实施过程中,当前首先遇到了如下一些突出的问题。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问题。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单价、费用、风险包干的计价办法,改变了过去那种套用定额,按实结算的传统计价模式。因此,招标前的准备工作需要做得很细致、很周密:
(1)要求工程量清单清楚、全面、准确地描述需要投标人完成的每一个详细的工程内容,以便投标人全面考虑包括完成清单项目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及质量等特殊要求也要详细说明,因为材料价格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
(2)要求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要详细、准确,确保工程量清单描述所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要求的时候有准确的依据。
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勘察设计管理制度的欠缺、勘察设计费低、时间短和其他人为因素等,使勘察设计的深度和精度不够。致使在施工时修改设计图纸,引起结算时的价格与投标价格大幅度变动,失去了在招标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
例如:现代建筑装饰日新月异,造价高昂,装饰材料品种繁多,品牌、产地、质量等级也多,价格差异很大。而目前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中的高级装饰如玻璃幕墙等很多都没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只是注明需要专项设计。而招标时,这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也就无法描述清楚,更加无法注明清楚具体使用哪种品牌、质量的材料,这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能会以最差、最便宜的那种材料来报价。等到施工时设计图纸完善后,引起价格的争议和变动。
2、招标文件的配合问题。
工程量清单主要是根据施工设计图纸的内容来编制的,有些图纸外的工程没有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就需要在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中详细说明是否需要投标人施工和报价,如拆除工程、“三通一平”、配套工程等。但由于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没有编制招标文件这项业务而不能做此项工作。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和工程量清单不是同一个单位编制,往往出现脱节的现象。
3、定额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仍然是套用地区定额的工料机消耗量,然后调整工料机的市场价格和管理费、利润率,没有按照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施工方案来编制。有些施工企业市场信息渠道缺乏,致使所调查的市场价格不准确,严重影响了报价的准确性。
5、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人员的素质有什么要求?
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和加入世贸组织,建筑工程发承包价的计算逐渐市场化、国际化和规范化。因此,在我国工程建设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增加,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降低了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可是,工程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在过去计划经济形式下的作法和观念必须转变,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破旧立新,转变旧有观念,树立起符合时代潮流的意识。需要进行知识结构的重组,能力层次的提高,学历水平的攀升,这些都将成为时代对个人之要求的必然。
在新的形势下,施工企业必须要考虑清单模式下招投标的特点,就是综合评价最优、合理低价中标,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企业必须以个体竞争优势为主,体现个别成本,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施工工艺水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在总报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如何把利润逐步提高,企业应该体现不同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核心优势,除企业自身因素外,投标报价中施工管理是主要的竞争优势。企业要体现自己的竞争优势就得有灵活全面的信息,强大的成本管理能力,先进的施工工艺水平,高效率的软件工具,除此之外企业需要反映自己施工工艺水平的企业定额作为计价依据,企业得有自己的材料价格系统,企业定额、施:正方案和数据积累体系,并且要体现到投标报价中,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提高工程人员的素质。
高素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取胜的重要保证,但我国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素质却不容乐观。工程造价咨询是一门工程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价专业起点低、发展慢,以至于使我国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目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员中,造价工:程师、工程预算员还没占主流,很大一部分人员还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由于各类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一致,使当前从业人员的工作结果缺少可比性,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的管理带来了难度、总体服务质量不高。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境外工程造价行业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面对他们咨询机构机制的合理性、服务方式的公正性、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等方面激烈竞争,人们深深地感觉到,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中国工程造价领域与国际上同行相比缺乏强劲的竞争力,尤其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精英人才更是匾乏。因此,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转变观念中应提高以下几种意识:
国际化意识。是造价从业人员急需调整的意识形态,就是要求工程造价人员要把自己当作国际化市场中的一员,通过各种途径主动地融入到市场中去,了解国际建筑市场的最新动态以及瞬息万变的各类信息,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学习意识,要求造价从业人员在新时期,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课题,都应抱着活到老学到老的学习态度,能主动通过各种办法、途径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面对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入世的客观现实,每一个造价从业人员都必须善于学习,勤于思考,主动去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际游戏规则,学习国际先进的计价、定价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
法制意识。WTO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制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体系,其规则作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国际法体系,需要各成员国国内法的支撑,并且国内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秩序来保证贯彻执行。随着我国加入WTO,面对国外市场的冲击,各领域中的法律、法规必将逐步完善、健全起来,作为造价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法律意识,不努力地去学法、懂法、用法,必定会在工作中处处碰壁。
竞争意识。市场经济体制实质上就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经济运行竞争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使得行业间竞争日趋激烈,特别在入世后,不但存在着国内竞争,而且将面临国际间造价咨询机构的竞争。因此,造价人员应该树立强烈竞争意识,努力创造规范的竞争环境,为实现公平竞争服务,那么才不会被社会淘汰、不会被市场淘汰,最终也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自己找到立足之地。
科学意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广大造价从业人员要树立起学科学、爱科学的意识,掌握先进的从业技术,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技术,改善和提高我们的工作。要学会网络组建的平台经常与外界沟通,及时广泛地收集信息资源学习掌握国际计价、定价先进技术。
风险意识。任何行业的营运中,都不可避免要面对各种各样风险,在建筑行业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 由于建筑业行业特性决定了它比其他行业所要承担的风险性更大。造价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那么就很难为全面开放的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接轨做好充分准备。
效能意识。就是要树立追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效益的工作思想,努力使自己的业务工作保持最大的整合效能,在建筑业市场经济发展到如今的时期,行业竞争实际上就是效能竞争,谁能以尽可能少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换取得较多的工作产出,谁就能抢到市场,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有效能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品牌意识。树立企业形象,强化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必然的趋势。那么过硬的工程质量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创造品牌的有效途径,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搞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是抢抓机遇的关键。离开造价谈质量,质量难以保障。造价从业人员在追求效能的同时,还必须树立起质量就是生命,造价是保证质量的意识。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的推行,是从整个行业上,将企业竞争及造价管理推进到了一个更为科学、公平的层次上,并逐步和国际接轨,由此对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从企业整体上,提出了“造价管理信息化,业务协作一体化,消耗定额规范化”的竞争要求;从每个从业人员素质上,提出了企业化“有全面的清单计价及招投标的知识,有测算、管理、决策能力的管理式工作素质”的要求。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融入世界大市场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业技术贸易壁垒下降,建设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的建筑企业将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为了适应建设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工程造价计价必须与国际通行的计价方法相适应。在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进一步对外开放交流,有利于提高国内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2、“计价规范”,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指导思想下进行编制的?
答:编制“计价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要求,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考虑我国的实际。
3、编制“计价规范”的原则是什么?
答:编制原则有三个。
一是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为规范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计价行为,“计价规范”要确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方法和必须遵守的规则,包括统一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工程价格最终由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工程计价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工程价格。
二是与现行预算定额既有机联系又有所区别的原则。“计价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参照我国现行的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尽可能地与全国统一工程预算定额的衔接,主要是考虑工程预算定额是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广大工程造价计价人员熟悉,有利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操作,平稳过渡。与工程预算定额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定额项目是规定以工序为划分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根据大多数企业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的;工、料、机消耗量是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综合测定的;取费标准是根据不同地区平均测算的。
三是既考虑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又尽可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编制“计价规范”,是根据我国当前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形势,为逐步解决预算定额计价中与当前工程建设市场不相适应的因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造价计价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规范”的编制,既借鉴了世界银行、菲迪克(FIDIC)、英联邦国家、香港地区等的一些做法,同时也结合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情况。工程量清单在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方面尽可能多地与全国统一定额相衔接,费用项目的划分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名称叫法上尽量采用国内的习惯叫法。
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效果有哪些?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实现从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从消极自我保护向积极公平竞争的转变,对计价依据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特别是对施工企业,通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从而改变了过去企业过分依赖国家发布定额的状况,通过市场竞争自主报价。
5、工程量清单报价与传统定额报价有什么区别?
答:众所周知,传统定额工程造价报价依据主要是:依据定额计价规定的计算规则,按施工图计算出工程量,进行定额套价,人工、材料、机械都是不变的,其子目的消耗量是按定额执行。虽然,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工、材料价格实行市场动态信息价,但总体上还是与传统计划时期定额制度改变不大,企业还是依赖政府计划时期的定额及各时期公布的人工、材料信息及按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计算进行调整结算。对配套实体工作的措施费用按一成不变的形式及计算方法进行计价。使企业形成依赖的思想,不积极挖掘自己的优势。企业各项的费用是法定的,按企业的等级进行计费,近年来有所改进,按建筑物难易度进行确定计费再加上企业根据竞争情况自主让利。施]:企业养成为一种不承担经济风险的行业、使人们认为只要能接到工程,企业就可产生利润。工程的发包成了社会的热门话题,政府如何管理好工程的承、发包成了社会的焦点,招标投标及各项制度的操作,主要从反腐败、廉政的角度去考虑比较多。因此,其单一的、固定型、集中式、法定化的计价制度与目前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之间带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未能把建筑产品真正作为商品,因而使工程造价的构成不能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消耗水平。
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按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实行按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根据目前的情况,如何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并根据有关依据制定相应的措施去指导市场,首先要区分两者的根本区别,了解其实质。
当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是遵循“控制量、放开价”的原则去确定价格。将定价权归属企业,最终在市场形成价格,使工程造价贴近市场,体现建筑产品的真实价值。因此,探索改革的路子,应从工程造价的构成进行分析。工程造价的确定是包括建筑产品的直接耗用量的人工、材料、机械、承包企业的费用、利润以及所承担的风险金而组成的,不同的依据确立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要对存在不同的可变分析来找出它们的差异。
一、工程量的确定
定额报价是各企业根据施工图及定额的计算规则及定额划分的子目进行计算工程量,在施工期间的技术措施费也列出子目及工程量进行报价。构成工程量的确定比较难(主要指技术措施部分的工作量),对比性差,当不熟悉施工操作时,施工企业容易钻空子,结算时扯皮多。如挖基坑土方的技术措施考虑,可放坡开挖,也可采用支档板开挖。放坡开挖其土方量比图纸实体多,不同的地质有不同的挖方量(因放坡的大、小与土质有关),这样使业主在施工时也难以掌握各段、各层的土方坚实性以及所需放坡的大、小所增加的工作量,往往造成地质资料的土质情况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方案差距比较大,完工后结算扯皮也就难免。同时还存在遇到土质比较好,而实施施工中又没有发生,但定额的计算规则及预算编制时可计的措施费用子目,往往企业在结算中全部列上,带来了结算审核的困难。但工程量清单报价就不同了,工程量是按图纸规定的尺寸计出其量,其措施费及各类损耗摊销在综合报价中考虑,业主不须为损耗而额外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只对图纸的工程量变动而调整工程造价,给业主带来了直观的感觉,减少了工程完工后工程量的扯皮。
二、综合价的确定
定额报价是沿用各时期发布的概预算定额及对应的费用定额进行报价,其企业费用、利润、税金是按企业等级或工:程类别进行确定,其出现定额个别子目的工、料、机耗用量与实际不符,影响子目单价的真实性:机械台班与市场价格不相符的实际折旧限与财务会计处理标准不一的差异;费用项目与本地建筑业情况不符的异地差异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材料价与实际上因采购渠道不同等原因价格的差异,最后得出的价往往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建筑产品体现不出其真实的价值。而工程量清单报价是将价格的定价权放给了企业,企业根据建筑产品的成本、费用、利润及风险进行合理确定综合价格。
三、工程结算的调整
定额结算时存在着工程项目变动的工程量调整,施工措施变动的工程量调整,政策变化的费用调整,市场变动的材料、人工单价的调整。因此,工程结算时往往出现结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的普遍现象。工程量清单报价只存在项目变动的:工程量和单价调整,对清单有的综合单价只对工程数量的调整。使业主能准确的控制好工程投资,可以及时掌握投资的变动情况,合理解决了“三超”现象。
根据以上两种报价依据及量、价、费的对比,目前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势在必行。因此在制定编制依据时首先应找到他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我们从传统的定额计价依据报价走向清单报价,少走弯路。作为企业就必须积累经验,掌握好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1、与以往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有什么特点?
答:“计价规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竞争性、通用性和实用性。
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批准颁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竞争性表现在“计价规范”中从政策性规定到一般内容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工程造价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另一方面,“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的空间。
通用性的表现是我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确定市场化的要求。实用性表现在“计价规范”的附录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表现的是工程实体项目,项目名称明确清晰,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洁明了。
2、在计价规范实施之前,我们实行的“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管理模式,也曾经对工程定额预算的改革起到很大作用,那么现在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意味着以前的方法已经落伍?它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与发展有什么更为重大的意义?
答: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计价、定价以工程预算定额作为主要依据。1992年为了适应建设市场改革的要求,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控制量”的目的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指导价”是要逐步走向市场竞争形成价格,这项改革措施对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 建设市场化的发展,仍然难以改变工程预算定额中国家指令性的状况,特别是《招标
投标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难以满足招标投标和评标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
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改变以工程
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适应工程招标投标和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需
要,推进我国工程造价事业的发展。
3、“计价规范”的实施对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转变有什么意义?
答:按照政府部门推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模式要相应的改变,将推行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政府将由过去制定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转为制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则和方法,引导和指导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适应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将由过去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强化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
4、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形成,原先的工程预算定额计价有哪些不适应的地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哪些促进作用?
答: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建设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设市场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影响工程造价计价。过去采用工程预算定额计价,在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计价中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需求等方面严重滞后,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滋生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主要形式,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有效纠正招标单位在招标中盲目压价的行为,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促进其提高管理水平,从而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止工程招投标中滋生的腐败,整顿建设市场的秩序,促进建设市场的有序竞争。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也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是竞争,建设工程领域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价格和质量上,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本质是价格市场化。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将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施工企业管理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方式转变,有利于招标人科学合理的控制投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1、请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是否应包括规费、税金在内?如果包括,与单位工程量汇总表的规费、税金是否有重复?200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在此问题上有矛盾之处。
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因此与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规费、税金不重复。参看《计价规范》第25页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中不包括上述两项内容。规范是国家制定的标准,任何有别于规范的言论、行为都是错误的。我没有看过2003年的造价工程师考试救材,不知教材内容。以我之见,你在考试答题时还是以教材为准。
2、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合同中如何运用?
答: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特点决定其报价固定。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仅为投标人共同投标的基础,从《合同法》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来看, 由于招标行为本身属于要约邀请,因此,作为招标文件主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即作为招标说明书或者投标邀请书的附件被招标人发出的阶段,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一旦工程量清单经投标人填报价格后成为报价表,则填报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即成为要约:如果招标人通过中标通知书的形式对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予以确认,则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即当然成为招、投标双方未来订立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之前,招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则招标人有权对清单中的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招标人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个别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说明或者修改原内容通知全体投标人。未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时间通知的,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说明或者修改无效。
再有,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市场建筑材料急剧涨增、投标人继续按清单报价履行合同势必造成严重亏损,这时会产生固定价与情势变更的冲突问题。当事人双方是按报价处理?还是按情势变更处理?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无明规。笔者认为,由于《合同法》贯彻严格责任原则,以司法实践中按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结论,尚缺乏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投标人在参照国家定额或者按照企业定额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材料市场潜在的价格波动问题。
3、《计价规范》的执行对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应怎样应对?
答:主要影响就是习惯上的差异,因为《计价规范》与现行定额计价方式有许多不相同的地方,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一是计价方式的不同,定额计价规则下是采用利用工程基价进行取费报价,没有考虑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实力,所以就出现三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几乎相同报价的情况;《计价规范》将报价权完全交还给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施工水平和管理能力自主报价,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二是项目划分上的不同,特别是统一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统一了计量单位、统一了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了项目编码。比如定额计价方式下的模板、脚手架等实体项目在《计价规范》中都处理为“措施项目”,这就要求企业在编制清单时重新计算报价,是自备还是租赁,企业的报价显然不同。
需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招标方在招标中不考虑施工方案和措施,而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考虑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以便准确报价;
2、投标方投标时必须复核招标书中的工程量,以实际工程量(施工工程量)来计算工程造价,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量)进行报价;
3、投标方投标时除计算各分部分项的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之外,还必须算出各分部分项所需的管理费以及利润,并考虑风险。
4、在我国当前评标主要有哪些方法?其利弊是什么?
答:目前我国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方法归结为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标底式、打分式、最低投标价式。
(一)“标底式”评标
利:以价格考察为主,跟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配套,能照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使工程施工建立在合理利润基础上,可充分保证工程质量,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的一种主要评标方式。
弊:一、标底的编制费是按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这是一笔不少的钱,无疑加重了业主的项目支出费用。二、编制出来的标底容易泄露,造成招标的不公平竞争。三、与国际惯例不接轨:一方面标底是以定额或信息价或供应价或内部价及取费标准算出的,这些价格之间本身差别较大,各投标商所得信息渠道不同,投标报价与标底定会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标底把各投标商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及资源条件放在同一水平考虑,没能体现优秀企业的优势,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利益。
(二)“打分式”评标
利:兼顾了价格、技术等各方面因素,能客观反映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单位的整体实力,同时,业主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节评分项目及分值,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弊:一、评分标准中项目及其定量标准不准确。二、评委对各投标文件不可能进行较全面的阅读、理解、比较。三,业主和评委的主观倾向性或业主对评委施加影响,会制约评标的公平、公正。
(三)“最低投标价式”评标
利:这样可以减少评委的主观倾向性,体现了投标单位的管理优势、生产技术优势、价格优势,节约工程投资。
弊: 以价格考察为主。一、不保护投标商的利润,施工单位要承担资金周转困难和利润率极低甚至亏损的风险,有因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可能。二,我国多数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具备这种实力及投标经验,企业发展会受到制约。三,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给施工过程造成较多的麻烦,甚至严重地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不论哪种评标方式都有利有弊,但都要求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准确、完整:技术部分完善、规范。工程量清单全面、不能有漏项,如果能以某种评标方式为主,兼顾其他两种方式,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并能制定针对评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评标一定会更加公平、公正。
5、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计价”的准确含义是什么?
答: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几个基本概念。一是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
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二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三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统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国家标准,是调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清单计价的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计价规范”是我国在招标投标工程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参与招标投标各方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准则。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1、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我在以前的回答中提到对于漏项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对于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这种可能性也经常发生,甚至清单已列项目,投标人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将该项费用并到其他项目的都经常发生。
2、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3.2.6条一一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飞“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O.3㎡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5、辅导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宇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规范3.2.4条一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
1、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材料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2、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4、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规范P101表C.1.7一一工程内容:1、本体安装,2、电梯电气安装列项报价,如自动扶梯(台)编码:030107005
5、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1、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2、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采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飞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3、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但是,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定估价。
4、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5、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是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
《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l、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2、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量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4、为便于将采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或暂定一个数量)?
答:不可以口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5、投标人如参照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规范4.0.8条一一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应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1、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中介机构”与部令是一致。
规范3.1.1条一一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甲方供料是否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分?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3、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伺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中列项,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4、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答:联动试车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5、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1、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地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规范4.0.9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作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费、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7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规范4.0.9条一一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飞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如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5、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口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教材4.0.3条一一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实现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单价的另一种单价计价方式,应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综合单价包括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不但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具体办法,统一综合单价的计算和编制。<BR>
1、工程量清单招标中如何届定投标方是否低于成本价?
答:界定投标是否低于成本目前可以操作的方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使
用统一的消耗量定额进行套价,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还要说明;在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
现某个投标人的报价项目的单价不合理地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则要求他提供该子
目的单价计算表,看其是否有使用低于社会平均定额的消耗量或低于市场价格的理由。
评标专家有权界定他是否低于成本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要遵守那些原则?
答:按《计价规范》的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守的原则,归纳有如下几点:
一、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从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
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
二、计价格式的填写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填写,填表须
知除规范内容外,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总说明要详尽等)。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
四、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飞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等组成。
3、工程内容的作用是什么,由谁来编制?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内容”与定额中的“工作内容”相仿,是供投标人编制综合单价时考虑的一个基本范围。如果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求扩大限定范围的活,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清单项目中说明,以便投标人报价更准确,也减少双方今后的扯皮。另外,如果招标人需要投标人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该工程内容也可作为单价分别列项的依据。基本的工程内容,国家已经在《计价规范》中列出,无需谁再编制,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报价超出该单价规定的范围,可以在招标文件或清单项目中说明。
4、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页。
总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投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出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予分包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属于管费性质,即对分包工程管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的监督检查,需要增加的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费用支出等,正如有的专家所述,不同的合同规定,其内容也有所区别。
5、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教材4.0.6条一一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均为估算、预测数量,虽在投标是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结算是,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1、《计价规范》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有哪些规章和政策依据?
答: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运用的规章、政策依据主要是:
1998年8月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中指出产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项目上,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项目划分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等试点,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确定工程价格”;2001年6月1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中单价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按照《计价规范》的规范,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是综合单价。它应包括:
(1)直接费用:指直接在施工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间接费用:指组织施工和管理工程的费用;
(3)利润;
(4)风险费用。
1、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吗?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种计价方式,目前我国现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2种,当前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方式。从2003年7月1日起,工程量清单计价将与定额计价一起并行于工程招投标计价活动中。
采用清单计价进行工程招投标,投标人报价依据的是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由其形成的工程造价能够反映出企业的个别成本;采用定额计价,投标人报价依据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反映社会平均价格水平的定额,由其形成的工程造价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的个别成本。
从2003年7月1日起,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吗? 这主要看工程的投资主体。 7月1日起,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而私人、集体、外商等其他性质的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以采用定额计价。
附录A建筑工程:
1、“平整场地”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首层面积”如何定义?阳台如何计算面积?
答:“首层面积”应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设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的工程量。地上无建筑物的地下停车场按地下停车场外墙外边线外围面积计算,包括出入口、通风竖井和采光井计算平整场地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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