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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商住楼消防给水设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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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文章对多层商住楼消防给水设计中的一些规范未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供设计人员参考。

  关键字:规范 多层 商住楼 消防给水

  Abstract:This article analyzed some problems which have no clear standard in the design of water supply for extinguishing fire in multi-storey hybrid building with shops and residence. Methods which solve these problems are proposed for designers as references.

  Key words:standard,multi-storey,hybrid building with shops and residence,water supply for extinguishing fire.

  多层商住楼有两类:一类是一层或一二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楼;另一类是连家店,“连家店”大多为两层,有时为三层或四层,每套的面积几十平方米到几百平方米不等,下部为商店,上部为住宅,这类建筑在销售和使用上异常灵活,因而在城郊和小城镇非常普及。

  而这些类型的建筑的消防给水,防火规范未有明确的说明,建设单位往往消防意识淡薄,重经济效益而漠视消防安全,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一些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错误,执行起来标准不一,有的漏设消防给水;有的为了回避责任、通过审查,从严执行规范,造成浪费。湖南衡阳八层商住楼特大火灾以后,无论建设、设计单位,还是消防主管部门,均对商住楼防火问题产生了足够的重视。关于商住楼室内消防给水是否需要设置,如何设计,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区分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营业厅?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以下简称《建规》)名词解释是: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由此可推断:单间建筑面积超过300m2商业用房即为商业营业厅。

  二、商住楼的防火灭火特点

  火灾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是热量的传播过程,热对流是引起火灾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当火灾处于发展阶段时,热幅射成为主要的热传播形式)。商业网点之间、商业网点与单元式住宅之间、单元式住宅楼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墙板)隔开,单元之间没有空气流动,因而早期火灾发展的条件-热对流受到绝对限制,火灾的蔓延发展范围受到极大限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天然独立完整的防火单元,在一定时间里,它有效地阻止了火灾的水平方向扩展(向其它单元扩展),所以说单元式商住楼火灾水平发展的可能性较小。住宅内一无生产、加工有火灾危险性物质,二无储存危险品,住宅部分的火灾危险性较小。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较大的是商业网点,因储存大量的可燃物品,并且有较多的电器照明加工设备。多层商住楼,不仅单元之间有防火分隔物隔开,分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也很完整,因而火灾发生、发展的条件较差,而消防灭火的条件较好,即便于消防人员集中力量灭火,将火灾消灭或限制在某单元或某一户内。

  三、是否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某建筑,一层商业网点(每户一间,约30m2),二层商家宿舍,三-五层单元式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一层总体积大于5000m3,是否需设消火栓?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8.4.1条:下列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认为是二层商家宿舍,也是住宅,火灾危险性不高于住宅。即使二层也开店,两层可以作为扩大或展开的一层来考虑,应该是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如果设消火栓,每间都要,太多,实施有困难,并且对于非专业消防人员,设灭火器远比消火栓实用。但是设计人员坚持:商家很有可能将二层改造成营业场所,本建筑应按综合楼考虑,设消防给水。最后建设单位咨询当地消防建审部门,得到与设计人员相同的结论。

  2、连家店,二三层,局部四层。一层为门面房,均为4-6米开间、10-12米进深。以上为商家住宅,总体积大于10000m3.对于此建筑是否设消火栓,规范未有明确说明。

  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总体积不超过5000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门窗间距不小于2m .(3)、进深不大于15m .  笔者曾经就此事与本地消防管理部门商讨,得到以下结论:

  (1)、对于整幢均为商业用房的建筑,应等同于商店,当其体积大于5000m3,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2)、对于一、二层为“连家店”,其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与住宅、办公用房联建时,应按照综合楼设计标准考虑,当其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3、一商住楼,顶层跃层,包括跃层在内共七层,是否设消防给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4.1.6条注: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因此,可以认为,这样的建筑可不设。如果中间层为跃层,应计入层数,超过六层必须设。同理,十层住宅楼,顶层为跃层,可按多层住宅楼设计消防给水。  4、某住宅,一层为自行车库(高度2.2m),二~十层为住宅,十一层为跃层,檐口高度小于32m,是按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设计消防给水?

  参照最近的《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顶层为跃层亦不计入建筑层数,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5、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是否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因此如果存车大于5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仅设水龙带、水枪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存车小于5辆的汽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四、如何设计消防给水问题

  1、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对于商业网点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实践中有些难度,大多数商业网点开间较小,每间布置室内消火栓在经济性和合理性上有所欠缺,从讲究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可采用以下方式:对于人员聚集且可燃物较多场所,以及需设置两部以上疏散楼梯的“连家店”,应在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

  对于商业网点,因开间较小,如在二层布置消火栓,施救操作空间有限,宜在底层外墙或其他公共部分设置室内消火栓箱,其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设在底层外墙的消火栓,要注意防盗防冻问题。在冬季比较寒冷的地区,消火栓管道可以做成干管,不用保温,附近做阀门井,井内设泄水阀,使用时打开阀门即可。  

  对于开间特别小,每个分割单元总面积也特别小的“连家店”式建筑,无公共外墙可利用,无法布置室内消火栓,可以考虑合理布置几个共用室外消火栓,或在公共部位仅设置室内消火栓栓口,明装暗装均可,但每个商户配备足够的水带和水枪。  

  2、商店部分消防立管如何连成环状?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1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超过六层的塔式(采用双出口消火栓者除外)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竖管相连组成环状管道。

  对于二层商店的建筑,通常业主不希望在二层室内安装消防干管,许多设计人员将每个消火栓单独连接在一层消防干管上,将干管做成环装,这样,就无消防立管可言,从而回避了立管连成环状这个问题。

  3、住宅消火栓的平面布置,通常这些单元式住宅楼为六层以上框架或砖混结构建筑,层高2.80-3.00m,楼梯开间2.60-2.70m,消火栓箱的可选位置只有两处,一是入户门附近,二是梯间休息平台处。

  五、其他问题的探讨

  1、《建规》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①两座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因此,如果一栋商住楼、或连家店,长条形,总体积超过10000m3,那么在中间设防火墙,就可以作为2栋建筑(每栋建筑总体积小于10000m3)来考虑,就可以不设消防给水。前文提及上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技术规定》3.4.2条就是一个例证。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是否可行,可以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

  2、建筑总层数为八层或九层,底部一、二层为商业网点,上部为单元式住宅,这类建筑在做消防设计时会出现建筑定性问题,如将其定为综合楼,由于总高度超过24m,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如将其定为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商住楼,则其消防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首先,室内消防用水量相差悬殊。(见下表)  消火栓用水量 (L/S) 使用水栓数量(支)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每根立管最小流量 (L/S)消防水箱容积m3七~九层住宅楼 5 2 2.5 53二类高层综合楼(小于50m) 20 4 5 1012,根据上表,布置消火栓、消防立管时有很大不同,相应的消防管管径、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也不相同,还有它们的消防充实水柱也不同。 由上述比较可见,由于对建筑物的定性不同,相应的在进行消防工艺设计时也有较大的区别。如将其定位为多层商住楼,又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将其定为二类高层综合楼,上部住宅及底部均能满足消防要求,但这样有时会造成过剩或浪费现象。建议规范条文修编时,应考虑这个问题,并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1、底部各层商店均为单间,每户面积均小于300m3,按多层综合楼设计消防。

  2、底部各层均为大空间商场或其它公用活动大厅,其中有可燃物品,此时应按二类高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综上所说,对于多层商住楼消防给水的设计,既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又要从实际出发。在规范条文未有明确说明时,可与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商量。在不违背规范条文的前提下,尽量为业主节约投资,但又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业主。

 
发布:2007-07-29 11:44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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