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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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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作出如下规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2.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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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7-07-31 09:41    编辑:泛普软件 · xiaona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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